以案说法 房屋租赁起纷争 当庭调解息风波OB体育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3-15 17:03:45

  OB体育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经常遇到承租人拖欠租金、损坏屋内物品的情况,这时候出租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西平罗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被告于2021年10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其名下的房屋以每月1700元的价格租赁给被告使用,被告陆续支付租赁费至2022年12月,后被告失联。原告通过开锁公司将出租房屋打开后发现被告的物品已全部搬走,屋内多处物品损坏,且被告在租赁期间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清运费等费用。故原告诉至辉县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赁费、物业费及物品损失费。李静法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调解更有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于是主动站在双方当事人立场对案情进行分析,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被告自行搬离承租房屋、未在约定时间支付租赁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被告在承租期间对屋内物品未妥善使用,造成物品在外观或者使用功能上的损坏,OB体育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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