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体育以案释法丨承租人能以“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吗?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3-25 10:52:31

  OB体育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袁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8月王某将名下房屋出租给马某,租期5年(租期自2016年8月到2021年8月),后被执行人王某将该房屋抵押给陈某,并办理了登记。2018年2月陈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该涉案房屋。同年5月,王某书面同意承租人马某将该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胡某,租期5年(租期自2018年5月至2023年5月)。该案于2019年3月启动抵押物的拍卖程序,2019年6月吴某以最高价竞买到该房产。吴某要求次承租人胡某腾退房屋。

  按照本案时间节点,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在王某将该房屋出租给马某之后,马某的租赁权具有在先的利益,优先保护,马某可以以“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对抗吴某的腾退行为。2018年5月马某在王某的书面同意后,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胡某是债权转让行为,胡某合法继受了马某的债权,该房屋在2021年8月(原承租到期时间)之前的债权可以对抗法院的腾退行为。但胡某与王某约定新的5年租赁期在法院查封行为之后,属于人民法院查封期限内设定权利负担的行为,不能对抗法院的腾退行为。王某未向胡某告知租赁房屋的查封情况,次承租人胡某可以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我国民法所确立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意在强化对承租人的保护、促进租赁物的有效利用,即使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了所有权变动,承租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稳定租赁关系,保护交易安全。

  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也存在以下例外情况:第一,OB体育承租人擅自转租。《民法典》第716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该条文明确规定只有承租人取得出租人的同意,转租合同才有效,OB体育法律上不支持非法转租。因此,在非法转租的情形下次承租人不能以租赁合同对抗租赁物的买受人。第二,抵押权设立在租赁合同订立前。《民法典》第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根据该条文规定,如果抵押权先于租赁合同设立,租赁权不能优先保护。第三,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除外。《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上述三种情况中,承租人不得以“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对抗新的所有权人。

  法官提醒,近年来,人民法院强制腾退房屋的执行中,比较常见是承租人不知道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已被抵押或查封,承租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租赁合同,在合同的履行中,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租赁房屋,后房屋竞买人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导致承租人的租赁权不能顺利实现,对交易安全不利。因此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务必查清房屋的抵押和查封情况,提升交易安全,防止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承租人能以“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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