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体育2018年4月,王某将其位于郑州航空港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胡某,双方约定租期至2023年4月。租赁合同签订后,胡某向王某支付了租金和押金,王某将房屋交给胡某使用。
2020年11月,胡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案外人张某签订房屋转租合同,将该房屋转租给张某,由张某装修改造后使用。
2021年11月,OB体育王某得知胡某将房屋转租给张某后,立即与胡某联系,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因协商退还租金、押金等未果,胡某诉至法院,OB体育要求王某退还剩余租期租金、押金,并支付违约金及装修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予遵守。房屋租赁合同中未约定胡某可将房屋转租,胡某将案涉房屋转租时亦未经王某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王某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故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11月解除,胡某向王某交纳的剩余租期的租金王某应予返还。但因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系因胡某擅自转租造成,胡某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胡某将房屋转租后已默许他人破拆重装和覆盖施工,故对其要求王某赔偿装修损失的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当前社会中,房屋租赁现象非常普遍,出于各种原因考虑,承租人租赁房屋后将房屋转租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承租人转租需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其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擅自转租房屋有风险,承租人不仅可能面临出租人的追责,还可能面临次承租人的追责,因此转租房屋需事先与出租人协商,经出租人同意后方可转租。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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