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体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化解住房纠纷 保障老有所居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7-13 18:34:05

  OB体育“感谢法官,帮我解决了既想在自己的房子里养老,又想把房子过户给女儿的两难问题。”近日,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通过设立终身居住权,成功调解了一起民事纠纷,让六旬老人“安居”。

  王某和李某2001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育有一女王某某,2012年李某因病去世,王某一直独自生活。李某生前和王某约定将房屋赠与王某某,并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合同附加义务为王某、李某在受赠房屋中享有永久居住权OB体育,该合同经过公证已生效。

  2023年6月,父女二人因房屋过户问题产生分歧,王某某起诉其父王某,主张根据赠与合同确认赠与合同有效并办理过户登记,王某一方面想把现居住的房屋在生前就过户给女儿,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也让女儿安心照顾其生老病死;但是另一方面又担心女儿在房屋过户之后对其不孝顺,自己老无所依。

  爱辉区法院速裁团队法官了解案情后,耐心细致地做王某的调解工作,向其讲明该《房屋赠与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公证依法有效,王某应该协助王某某办理过户登记,对于《房屋赠与合同》中将赠与人永久居住作为附加义务,根据相关规定,此项附加义务包括了居住权合同应具备的相应内容,《房屋赠与合同》中关于赠与人永久居住的承诺可以通过居住权登记来实现。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父女俩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无偿为被告王某设立居住权,居住期限为终身。原告王某某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并承诺会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让其父亲安享晚年。

  “住有所居”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居住权,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或订立书面居住权合同的形式。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需要注意的是,设立居住权,除了签订居住权合同外,还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居住权不能转让、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登记时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8条的规定,就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以及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予以明确。

  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遗嘱方式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1.以合同方式约定居住权的,应当由居住权人和不动产所有权人共同申请,提交居住权合同。此时居住权合同可以是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合同,也可以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并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居住权人享有占有和使用标的物住宅的权能。但对于居住权人的占有权、使用权的理解应当结合“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作限缩性解释,即居住权人对标的物住宅的占有、使用不能超出居住的范畴。如,不得使用住宅仅用于堆放物资或改造住宅用于经营等。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的客体为住宅,有别于“商品房”“房屋”等表述,住宅只能是用于居住的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以及农村宅基地所建房屋等等。但对于建造用途非用于居住的商铺、厂房、办公楼等原则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与房屋租赁尽管都是对他人房屋的使用,但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权利,房屋租赁不能代替居住权的功能。一是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而居住权期限并无法律规定限制,可以直至居住权人死亡。二是租赁合同属于有偿合同,承租人需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租金。而居住权除另有约定外应为无偿设立,并且可以通过遗嘱等单方法律行为作出,形式更为灵活。三是租赁权属于债权,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居住权是物权,具有优先效力,经登记设立后可以对抗第三人。

  1.居住权因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2.房屋居住权人对房屋所有权人明示放弃居住权时消灭;3.设定居住权的合同、遗嘱或遗赠中设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居住权亦消灭;4.房屋被征收、征用、灭失时居住权消灭OB体育。在此情形下如房屋所有权人取得了房屋的补偿费、赔偿金,居住权人可向房屋所有权人请求分得适当的补偿费、赔偿金;5.居住权人故意侵害房屋所有权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或对其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或居住权人的行为危及住房安全影响房屋所有权人或他人合法利益的,所有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撤销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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