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体育银行卡是个人进行金融交易的凭证,也是能够代表个人身份的重要凭证。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帮助转移资金,以此获取钱财,其实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近日,华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出借银行卡帮助电信网络犯罪转移赃款获利的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沈某、张某等10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四年、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沈某利用上线专门组建的易迅、蝙蝠等特殊聊天工具群,组建起以张某等人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资金洗钱、走流水的团伙。被告人张某等人在明知是电信网络犯罪所得的前提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将其名下的多张银行卡出租,并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资金进行取现、转移。被告人沈某获取现金额百分之四的提成,又从中分配百分之零点五的提成给被告人张某、赖某二人,三人用于取现和转账的本人及他人的三十张银行卡过账资金累计达20518955.17元。随着业务量的增大,被告人朱某、陈某、王某、解某等人也将自己的银行卡、U盾、电话卡身份证“四件套”出租给沈某等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结算,并从其中获取非法利益。
华坪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沈某、张某、赖某使用持有的本人和他人银行卡多次在云南、贵州等地专门从事对电信诈骗犯罪所得资金的取现和转移,沈某、张某、赖某三人用于取现和转账的本人及他人的三十张银行卡过账资金累计达20518955.17元。沈某非法获利17万余元;张某非法获利4万余元;赖某非法获利2.5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使用本人出租的五张银行卡及他人银行卡累计过账金额达3193653.80元,非法获利1.5万余元。
华坪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张某、赖某、李某、姜某明知是电信网络犯罪所得,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加以收取、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严惩。被告人朱某、陈某等人明知其出售的银行卡、U盾、电话卡用于犯罪资金支付结算,为获取利益,将自己的成套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严惩。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赖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根据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被告人沈某等九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上述九人十一个月到五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到十万元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OB体育、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售、贩卖对公账户、个人银行卡、电话卡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加剧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演变。出借、出租、出售、买、电话卡等“两卡”,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出借、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人员也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
切勿为蝇头小利出租、转借或卡!若银行卡一旦丢失,应及时挂失补办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原标题:《租借银行卡,小心! 这十人因出租银行卡帮他人提现图利被华坪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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