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OB体育范文10篇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7-27 22:48:14

  OB体育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本办法所称出租房屋。将其房屋及其附属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房屋,包括住宅出租房屋、营业性出租房屋及其他出租房屋。

  (一)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合伙经营。不承担风险而获取收益的

  第三条建立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制和联系会议制度。市、县(市)两级政府的公安、综合治理、房地产管理、地税、工商行政管理、民政、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办理和查验暂住证,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房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办和群防群治力量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社区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整合各种治安防范力量。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推进社区建设。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抓好居(村)民委员会的治保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协助公安部门完善社区治安网络建设。

  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出租和转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对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根据征管情况的不同可以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尚可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具备条件的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代征协议予以代收。

  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年审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对生产、经营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并对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查验房屋租赁及暂住人口证明。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加强出租房屋社会化管理。依托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加强出租房屋的登记管理和流动人口管理。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社区责任民警、治保组织、计生专干的作用,落实好出租房屋管理的各项措施,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提供信息咨询、核实产权、纠纷调解等便民服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窗口应当根据租赁当事人的要求。

  第五条公安、房地产管理、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等部门联合建立出租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协作机制。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当事人信息登记、暂住户口登记和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租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

  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并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备案的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登记备案。

  第七条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缴纳税款,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三)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

  (四)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及时向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报告;

  (四)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吸毒贩毒、、制黄贩黄、伪造证件、印刷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违法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六)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违法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培训以及房地产中介等活动;

  (七)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非法从事生产、储藏、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活动;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承租人未办理暂住人口登记以及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发现承租人无照经营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消防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发现承租人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和年审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或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得规避或者协助租赁当事人规避管理,房屋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从事中介经营活动。不得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租赁当事人的利益,不得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蒙骗、坑害租赁当事人,不得强迫当事人出租或承租房屋。

  第十五条对下列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要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严肃查处:

  (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二)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三)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及时制止并报告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四)明知是赃物而窝藏。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介绍或者容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

  (六)为他人进行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

  (七)为他人制作、贩秽图书、光盘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

  第十六条已出租的房屋。并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出租人、承租人妨碍公安、工商、税务、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

  一、严格按照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印发的《XXX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各单位要积极消除火灾隐患,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责任和任务分工,并与出租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或下达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及时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年内出租房屋不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把火灾的发生率控制在最低值。市政府将此项工作作为各单位年终工作考评的内容之一。对于年内出租房屋发生火灾的单位,其单位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发生重特大尤其是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单位,市政府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

  二、成立相应的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各项信息的报送,要严格按照《XXX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报送信息资料,不得推诿迟报,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相关领导要抓好落实,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对未能按时报送信息的,市政府将实时进行通报批评。

  三、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各单位应及时进行消除,要落实督办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限时整改。并督促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它相关规定的要求配齐必要的消防器材,增强出租房屋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市直各单位要结合《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消防工作责任状的通知》文件精神的落实,积极督促本系统、本行业单位消除出租房屋的重大火灾隐患。保证本单位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对单位出租房屋存在的一般火灾隐患一经发现及时予以消除。对本系统、本行业单位出租房屋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积极帮助制定整改措施,督促单位限时整改。

  第二条本市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将个人所有的房屋用于出租并取得收入的,应依法分别申报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应税收入是指出租房屋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按综合征收率的方式计征。即:按应税收入的6%计征。

  第七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并结合房屋的地区分布、结构类型、市场租金价格等因素,核定其应纳税额:

  (二)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八条个人出租房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收讫房租收入或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其申报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起10日内。

  第九条区(县)地方税务局可以委托区(县)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代征人)代征代缴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各项税费。

  第十条区(县)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人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的,应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向代征人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区(县)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人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的,纳税人应到房屋所在地街道、乡(镇)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办理纳税登记;没有委托代征人代征的,纳税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纳税登记。

  第十二条代征人应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的代征范围、内容、权限和期限进行代征代缴工作,履行代征义务。

  第十三条地方税务局应当对税款代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对代征人进行业务辅导和培训。

  第十七条代征人应于每月10日、20日和28日(节假日不顺延)将所使用的税票和税款征收情况报送委托地方税务局。

  第十八条代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局可以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取消代征人代征资格和《委托代征证书》: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对委托代征人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委托地方税务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力争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努力,使现有出租房基本达到消防安全要求(整治标准详见附件1);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出租房产生新的火灾隐患;进一步落实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出租人、承租人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出租房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平安*”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集中整治和消除出租房火灾隐患,强化消防安全监管,完善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区社会火灾形势稳定。

  整治的重点对象是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居住(3人以上)且火灾隐患突出的出租房,以及为劳动密集型企业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整治的重点区域是城郊结合部、块状经济发达的区块、用于出租的简易棚屋连片区域。

  综合整治工作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具体工作单位和考核责任单位,职能部门积极参与,认线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区政府将适时召集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人会议,广泛发动,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在当地媒体上开展出租房整治工作的宣传。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适合本辖区的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方案。要认真组织辖区派出所、安监中队、专职消防队等基层力量和村(居)委员会,在人员集中地段、出租房集中区域,张贴出租房整治的横幅和宣传标语,营造声势。

  (二)排查摸底阶段(2009年12月上旬至2010年3月)。根据区政府统一部署,各乡镇、街道要认真组织村(居)委会、社区、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和派出所、安监中队、专职消防队等基层力量,特别要利用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站)的优势,对辖区内的出租房开展普查登记(普查登记表详见附件2),逐户摸清房屋出租情况和消防安全情况,建立出租房名册和台帐,对普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要逐一逐户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将排查摸底情况报当地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租房整治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对出租房排模情况进行核实,对整改措施进行技术论证把关,做到边排查摸底边整改。

  (三)集中整改阶段(2010年1月上旬至2010年9月)。出租房内的消防安全隐患由出租人整改,涉及多个出租人需要协商解决的,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协调解决,出租房外的消防公共安全隐患由各乡镇、街道负责解决。对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区域,区政府将专门组织工作组,督促帮助整治整改。达到整改要求却尚未办理出租房登记备案的,予以办理登记备案。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0月)。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各乡镇、街道要组织逐户开展检查验收。出租房整治整改合格率达到100%,且已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乡镇、街道,可向区政府提交要求验收的书面报告,由区政府组织检查验收。区政府验收合格后,报请市政府抽查验收。对于验收达不到要求的,须重新整改。

  为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以常务副区长为组长,公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商、建设、规划、城管、安监、供电、消防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整治工作。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沟通和联系工作。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区政府:负责整治工作的全面发动部署,制定辖区内总体实施方案和措施;加强对各乡镇、街道整治工作情况的督促,掌握整体情况;对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的重点区域,要派出工作组给予帮助和指导。对全区出租房整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对全区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验收。

  各乡镇、街道:制订整治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负责辖区内普查登记、动员部署、整治整改、检查验收工作。

  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配合区政府普查出租房和流动人口,全面准确地做好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督促各出租房业主搞好隐患整改和出租房申报登记、备案工作。

  *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负责对出租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情况进行检查治理。

  区建设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中介机构的管理。

  区供电局:负责对出租房外部供电线路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积极做好安全用电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房内用电安全隐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区安监局: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

  对全乡清理整顿出租房屋规范流动人口管理专项行动进行安排部署,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制定出台《工作要点》,采取各种形式对本地的专项行动进行安排部署。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出黑板报、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目标、意义。

  派出所所长作为辖区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把派出所责任区民警作为主要责任人,采取“地毯式”的调查摸底方式,对全乡的流出及流入人员,逐街、逐巷、逐户、逐人进行摸排,并与出租房主、用人单位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形成了层层有人包,处处有人管的良好局面。同时,还规定各级领导与所包点的工作情况挂钩,实行严格的奖优罚劣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走过场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包点包片领导要负连带责任。

  在摸清底数、核对登记的基础上,对清查出的出租房屋、暂住人口按治安管辖区进行登记、、建档。

  加强对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一是督促派出所做好“两证一簿一档”(即暂住证、房屋租赁许可证、暂住人口登记簿、管理档案)。二是明确暂住人口户籍对应关系,确定以出租房屋管理暂住人口的管理办法,建立户政科、派出所、村(社区居委会)三级管理网络,从申报登记入手,查清流动人口底数。三是规范出租房屋管理,监督出租房屋主、私房不得出租给无身份证、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员。四是建立警民联防体系,派出所向警区延伸,从而*到对流动人口群防群治、警民共管的目的。

  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是指承租人以租借房屋为场所,未经办理食品卫生、工商等相关手续,未取得卫生、工商等核发的相关证照,擅自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责任,是指城镇和农村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出租房屋前明知承租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或者租赁关系续存期间知道承租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而不加劝阻制止,劝阻无效又不主动终止租赁关系,继续将房屋租赁给承租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

  第三条房屋承租人,以租借的房屋为场所,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一经查实,区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条出租人负有对承租户的合法使用出租房屋监督的义务,要宣传、告知承租户合法经商,并要求承租户作出承诺,签订承诺协议书,对房屋用途是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应督促承租户办理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第五条承租人有违法(无证无照或非食品生产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经营食品的行为,出租人要及时劝阻,如果其不听劝阻,则应及时向村、镇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同时要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取证。

  第六条经出租人督促、劝告、承租人仍然不听劝阻的,出租人应当立即终止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关系,不使承租人再具备生产加工的场所条件。

  第七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依法追究出租人的民事连带责任。

  第八条按照属地责任制的原则,镇政府(街道)对辖区内的出租人签约,要求出租人承诺:出租户应依法出租。镇政府负责对村(居)民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发放告知书的形式进行,告知出租户的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对出租屋内出现违法生产加工食品行为的,房屋出租管理部门可以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以赢利为目的,用于居住、经营、生产的公、私出租房屋,重点是辖区居民小区中房屋产权所有人自行出租的房屋。

  为加强对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领导,办事处成立以主任为组长,副主任及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房管所负责人为副组长,办事处有关科室负责人和各社区服务站站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一)宣传培训。按照上级文件和有关会议的要求,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安排工作重点和步骤,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参加上级业务培训,熟练掌握与税收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开展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发动,召开社区出租房屋人员的宣传动员大会,加强政策引导,争取纳税人的支持,为顺利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调查摸底。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对出租房屋较集中的路段、小区、写字楼,组织人员开展一户不漏的调查登记,准确掌握出租房屋、出租人的信息,并发放《致出租房屋业户的明白纸》,向纳税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提高房屋出租人依法纳税、遵纪守法意识。

  (三)动员纳税。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在办事处设立申报纳税点,设立纳税咨询电话,办事处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与市地方税务局分局,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联合对每户出租房屋业户下发申报纳税通知书,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办公室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政策一一耐心解答,切实维护出租房屋人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组织领导。办事处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精心组织,强化措施,努力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取得实效。

  通过开展出租房屋管理专项整治,全面摸清我市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继续落实“拆、整、改、管”整治措施,力争拆除一批、改建一批、规范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卫生、治安、消防隐患,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牵头、职能部门分工协作、责任落实的出租房屋长效管理机制。

  (一)重点整治对象:1、卫生条件相对较差,暂时不宜出租的公房、私房和车棚(库);2、存在重大消防隐患,暂时不宜出租的公房、私房和车棚(库);3、属于非法搭建,不得出租的违章建筑。

  (二)重点整治问题:1、由于基本卫生设施不齐备,导致出租房屋周边卫生脏乱差现象;2、由于合租、群租,租住人员过于密集,导致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突出和卫生状况较差的现象;3、由于违章建筑出租,导致出租房屋管理不规范、影响居民区整洁和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等问题。

  按照“依法严管,规范高效”和“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要求,整治工作主要采取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月份)。区、区政府和新城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并层层动员部署,落实工作责任。

  第二阶段:普查登记阶段(3月份)。由两区一委相关街道具体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主动配合,对辖区内的所有出租房进行普查登记,逐户摸清房屋出租情况、卫生设施及安全情况,建立出租房名册和台帐,实行一户一登记和房屋出租登记备案。根据创卫标准,对普查中发现存在卫生问题及各类安全隐患的,由街道向出租方和承租方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阶段:整治整改阶段(4月至6月中旬)。在全面普查登记的基础上,对外来人口居住相对集中、环境卫生问题多、治安安全及消防隐患突出等重点区域,开展违章简易棚拆除和出租车棚(库)综合整治。对违章简易棚、搭建房,应组织力量予以拆除;对无任何卫生设施的车棚(库),各单位要开展联合执法,责令房主改建或停租;对租住卫生设施不齐全的房屋承租人要加强爱国卫生宣传教育,与房东签定卫生安全协议,落实监管责任;对多次不听劝阻、肆意破坏周边环境整洁的,应根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6月下旬)。出租房屋管理整治工作结束后,要逐级进行检查验收。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认真总结梳理,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市公安局将会同市城建(城管)、房管、土管、工商等部门适时对两区一委的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敦促各地做好查漏补缺工作。

  整治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区、区政府和新城管委会负责牵头,有关街道、社区、村具体组织实施和参与。通过制定和利用乡规民约以及与“以奖代补”挂钩等形式,督促和引导出租房屋产权单位和个人遵守房屋出租的有关规定,配合专项整治工作。公安(消防)、城建(城管)、房管、土管、工商等部门积极配合、协同指导,并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及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将暂住人员的租住登记信息及时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并严厉打击和依法查处不履行法定义务、利用房屋出租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

  城建(城管)部门负责对违章建筑以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进行出租等现象开展清理和整治工作。

  房管部门履行房屋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对出租房屋进行产权确认,并依法对公房出租开展集中清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土管部门协助房管部门对渔农村房屋进行产权确认,并依法对渔农村违章搭建开展集中清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超范围经营、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查处和取缔非法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

  人口计生部门结合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采集房屋出租信息和开展对暂住人员卫生教育工作。

  劳动和社保部门结合对外来人员就业培训指导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卫生教育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是迎接国家卫生城市检查、构建“和谐”的重要举措。两区一委、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为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决定成立以市公安局为牵头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出租房屋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整治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和联系。区政府、区政府、新城管委会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实行属地管理和分区域、分行业包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教育,积极营造氛围。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出租方、承租方和全社会的爱国卫生意识,切实提高群众卫生及安全意识,劝戒不良卫生习惯。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以及召开动员会、发放宣传资料、开辟专栏等形式,努力使出租房屋整治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整治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加强公共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的原则,以群众反应强烈、安全隐患突出的群租房为重点,在街道集中组织开展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面规范房屋租赁,强化治安、消防安全措施,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涉及出租房屋的暴恐案事件和重大公共安全事件,为推动“三大建设”,迎接党的胜利召开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一)摸清出租房屋和居住人员底数,全面、及时、准确采集登记信息,执法管理基础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三)切实解决出租房屋治安、消防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出租房屋安全隐患得到全面彻底整治。

  (四)明晰部门管理职责,充实出租房屋管理力量,建立执法联动、信息共享制度,出租房屋长效管理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一)人均租住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最低标准或者居住人数10人以上(含),存在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的出租房屋。

  (五)居住与生产、储存、经营混合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三合一”等租赁场所。

  (一)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8月)。制定出台工作方案,明确排点和标准,全面部署出租房屋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深入宣传,广泛发动,积极营造集中整治的良好社会氛围。组织人员开展“拉网式”实地走访调查,全面排摸出租房屋和居住人员情况,采集登记信息,查清风险隐患。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至10月)。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对排查发现的出租房屋违法违规等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彻底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三)总结巩固阶段(11月至12月中旬)。开展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自查自评,并建立工作台账,总结推广出租房屋管理成功经验,建立健全出租房屋长效管理机制。

  (一)广泛宣传发动。各社区(居)、各单位要结合深化“三进三帮”大走访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集中整治工作宣传,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出租房屋管理规定,主动违法租赁行为,积极举报出租房屋各类安全隐患和藏匿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强有力的宣传发动,动员广大群众和平安志愿者等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采取进村入户等多种方式,利用各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努力做到家喻户晓。

  (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整治工作以社区(居)为基本单元,统一组织力量,深入社区村组和企事业单位,全面开展调查摸底,确保实现不漏房、不漏人。调查摸底工作要做到“五个清楚”:一是出租房屋底数清楚,全面掌握并逐一登记各种类型的出租房屋;二是居住人员情况清楚,逐人采集登记信息,对可疑情况第一时间核查处置;三是群租房结构清楚,对每个出租房间结构和居住人员逐一编号、标注、登记;四是违法租赁房屋底数清楚,对发现的违法租赁房屋分类建立台账并明确整改措施;五是安全风险隐患情况清楚,按照“一房一策”的要求,逐一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

  (三)集中整改隐患。对调查摸底发现的各类问题,特别是安全隐患,在逐一制定整改措施的基础上,明确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督促整改到位。对属于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出租房屋,要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对排查发现居住出租房屋的精神病人以及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等人员,要及时纳入视线,落实帮扶和管控措施。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落实化解措施,防止升级恶化,酿成重大案事件。对存在消防隐患的群租房,要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坚决依法处理。对非法房屋中介机构以及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要及时查处取缔。对违规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房屋中介机构,要限期整改。对涉及出租房屋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加大打击力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督促落实企业和用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积极发挥房屋中介和物业管理等各方资源的作用,推动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OB体育。成立街道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为副组长,具体部署和安排;综治办、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司法所及各社区(居)为成员单位,具体抓好落实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派出所。

  引言:劳动力是经济发展的第一资源,是区域发展的推动力,劳动力市场的效率和劳动力利用水平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指针。作为我国经济一直处于全国的领先水平的广东省,劳动力市场运行效率与劳动力利用水平,区域经济突飞猛进发展地发展,劳动人口的增多直接增加了广东省流动人口数量上的增加,在住房问题上出租房屋众多,因此房屋租出管理方面日趋受到各相关部门的重视。

  南沙居委会于1984年经南沙镇政府批准成立,2002年2月9日经番禺区人民政府批复更名为广州市番禺区南沙街南沙社区居民委员会,南沙区成立后变更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南沙社区居民委员会。南沙社区位于南沙街南面,社区辖内面积2平方公里,户籍户2654户,户籍人口6326人,流动人口4270人,2100户。南沙社区居委会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方位推进社区的治安环境和文体设施建设。公共设施齐备,环境优美,党建、自治、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文化体育、劳动就业、救助、社保、医保等各项工作初显成效。

  针对社区辖内2100户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统计,其约占我社区总户籍的1/2,房屋租赁问题显著。劳动力是经济发展的第一资源,流动人口作为劳动力,是区域发展的推动力,劳动力市场的效率和劳动力利用水平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指针。新时期,要解放思想,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做好行政管理工作。为加大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力度,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强化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和谐社区的建设,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暂住证申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合理稳妥的安排管理流动人口的出租房屋问题,是作为我社区持续良好发展的有效前提。

  新时期,要解放思想,关键就是“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这个问题上的思想解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正确地分析国情,作出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我们讲一切从实际出发,最大的实际就是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说,决定了必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这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对中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最准确的估计,是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是理论的基石和立论基础。理论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成果,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深刻地提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新时期的思想解放,关键就是在这个问题上的思想解放;近二十年的历史性转变,就是逐渐搞清这个根本问题的进程。从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建设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所得出的基本结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有三:一是生产力不发达,二是生产关系不成熟,三是上层建筑不完善。在认识这个问题的基础上,在发展生产方面,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生产关系方面,适应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的规律,调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上层建筑方面,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要以理论为指导,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九个历史性转变,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是由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国,逐步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占多数、包含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工业化国家的历史阶段;是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逐步转变为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历史阶段;是由文肓半文盲人口占很大比重、科技教育文化落后,逐步转变为科技教育文化比较发达的历史阶段;是由贫困人口占很大比重、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逐步转变为全体人民比较富裕的历史阶段;是由地区经济文化很不平衡,通过有先有后的发展,逐步缩小差距的历史阶段;是通过改革和探索,建立和完善比较成熟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体制的历史阶段;是广大人民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强不息,锐意进取,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精神文明的历史阶段;是逐步缩小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阶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从我社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好关于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论社区在籍人员还是流动人口,同等政策对待,所有居民相互相容,和谐相交。

  1.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办法实行原则为“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及“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自觉调整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的一个方面和环节。改革是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目标,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是行政管理部门实现职能到位,强化执法力度,更好地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需要;是提高全系统干部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需要。在体制改革中,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政策,严肃纪律,抓好几个重点:一是必须紧密联系党的基本路线,抓住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这个关键,大力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队伍。二要把队伍建设,特别基层队伍建设列入全系统的基础。坚持以政治思想教育为重点,着力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以强化业务知识培训为途径,改善队伍的业务文化结构,提高执法水平。深刻认识管理工作的基础在基层,关键在基层,行风形象“窗口”在基层,改革的突破口在基层,要按照抓基层,在基层狠抓;抓基础,从基础抓起;抓重点,从重点突破的工作方法,抓好基层建设各项工作。三要积极稳妥地攻克市场管办脱钩、人员分流这两大改革难点。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政策,严明纪律,积极稳妥地推进这两项工作,确保队伍稳定,确保社会稳定。四是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改革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改革与地方党委政府及各部门的关系、改革与自身建设的关系、改革与实现职能到位的关系。

  2.设立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服务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工作,以及负责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工作。依法行政,优化市场经济环境,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要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深入探索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管理机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律,不断地解决新情况和新问题,增强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的意识,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尽快建立适应市场监管执法需要的管理机制和监管模式,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水平。

  (1)重新调查统计流动人口的具体数量,出租房屋数量的统计,已租房数量的统计。

  (5)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和受租的生命财产居住安全。

  (6)对于禁租房屋再出租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处罚。

  (7)及时公告社区内以及城市内相关企事业单位招聘信息,留住可最大限度获得经济效益的人才流动人口,为发展建设我社区做长远打算。

  3.我社区创建和谐社区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立足实际,注重实效;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夯实基础,分类指导;积极探索,不断完善。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从横向看,不仅是社会,而且与政治、经济、文化都密不可分;从纵向看,涉及到宏观、中观和微观。在我国,无论农村的微观社会还是城市的微观社会,都是由群众性的自治组织组成的,它们是我们党的事业的工作基础和组织基础,它们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落脚点,正因为如此,在专题研讨班上强调,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加强城市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从建设和谐社区入手,使社区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上发挥服务作用,在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发挥桥梁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为群众创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上发挥促进作用。

  21世纪是以高科技为代表的知识经济世纪。在知识经济时代,世界经济的竞争会变得更加激烈,谁掌握知识的优势,尤其是高科技的优势,谁拥有更多的人才,谁就是未来世界经济的强者。从社区建设开展十多年的情况可以看出,在基层建立和谐社区的条件也是完全具备的。首先,社区地位提升了,社区工作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其次,社区的对象增多了,功能扩展了,组织加强了,发展的空间越来越大了,在基层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第三,单位和居民对社区事务越来越关心了,在群众中有了认同感和凝聚力;第四,社区内外关系在不断理顺,社区的制度建设在不断健全,社区工作出现了良性运行的好势头;第五,社区工作人员的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结构有了很大改善,而且还在不断向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方面发展;第六,社区的硬件设施不断达标,软件也在不断提升,能力有了明显的增强,能为老百姓做的事也越来越多;第七,加强了党对社区工作的核心领导,巩固了党在城市的这个执政基础;第八,特别是党和国家对社区工作的关心和重视,为社区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为社区事业插上了腾飞的双翅。这些都是我们落实中央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有力条件。作为城市社区的领导人以及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部门与人员,应该十分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管理和使用,要不断地研究新情况,了解人才成长的规律,钻研有关业务,掌握党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为国家的兴旺,为经济的繁荣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