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体育《常熟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告》中明确规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和《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履行出租房屋和租住人员(包括元旦春节期间离开租住地人员)主动申报义务。
近日,常熟警方联合街道、社区,对出租房屋开展“拉网式”摸排、访查、登记,依法对21名未按规定申报承租人信息出租房屋业主予以行政处罚。
2020年2月11日,虹桥派出所民警在出租房检查工作中发现,常熟市琴川街道柏悦华府某户业主金某将房屋出租后,未按规定申报承租人身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虹桥派出所对金某予以行政处罚。
2020年2月7日,琴湖派出所民警在出租房检查工作中发现,常熟市琴川街道康乐园某户业主黄某将房屋出租后,未按规定申报承租人身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琴湖派出所对黄某予以行政处罚。
2020年2月12日,虹桥派出所民警在出租房检查工作中发现,常熟市琴川街道润欣花园某户业主王某将房屋出租后,未按规定申报承租人身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虹桥派出所对王某予以行政处罚。
一、根据《常熟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告》(2020年2月2日发布)、《常熟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出租房防控的通告》(2020年2月5日发布)的有关规定,全市出租屋房东应履行出租房屋和租住人员主动申报义务,对拒不履行申报义务,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行政拘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据姑苏公安分局警情通报,自1月23日苏州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以来,截止到2月16日,姑苏公安分局共处理涉疫违法犯罪嫌疑人110人(行政拘留33人、罚款48人、警告21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8人)。
案例1:2020年2月10日,陈某某在姑苏区狮山桥东公交站台未佩戴口罩要上公交车,遭到司机拒绝后,陈某某开始辱骂并试图殴打司机,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理时,陈某某又对出警民警及警辅进行辱骂和殴打。陈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2:2020年2月8日,祁某某在姑苏区某小区二区门口,不配合小区物业人员对其测量体温,路人游某某上前劝说时,被祁某某推倒在地。祁某某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案例3:2020年2月8日,冯某某酒后至姑苏区某社区要求测量体温,后无故将温度计砸在地上,并将社区花盆推倒,并拉扯拍照取证的社区工作人员。冯某某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4:2020年2月8日,许某某明知《苏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关于棋牌室一律停业的规定,继续在姑苏区某小区内经营棋牌室。许某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行政拘留八日。
案例5:2020年2月9日,李某在姑苏区某小区南门口,OB体育因不戴口罩想硬闯小区时被物业人员劝阻,李某遂对物业人员进行殴打。李某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案例6:2020年2月9日,李某某(家住姑苏区平江街道某小区)在居家隔离期间擅自撕毁封条私自外出,OB体育拒不执行“苏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6号)”相关规定。刘某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罚款二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