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体育拆 ! 江岸四唯街新兴街三期地块、五福路片房屋征收公告发布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2-06 12:47:58

  OB体育1 月 31 日消息,搜狐焦点获悉,江岸区五福路片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

  五福路片房屋征收项目于胜利街与五福路交汇处。占地面积约 10 亩,共 399 户,其中居民房产 393 户,企事业单位 6 户,总建筑面积约 30000 平方米,是江岸区第一个采取预征收模式实施的征收项目。

  新兴街片房屋征收项目共分为一、二、三期,位于中山大道、新兴街、京汉大道、解放公园路合围范围内。一期占地面积约 19 亩,现该地块已建成为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和都市产业大厦两栋写字楼。二期占地面积约 20 亩,共 298 户,建筑面积 35000 平方米。三期占地面积约 11.5 亩,共 71 户,其中居民房产约 69 户;企事业单位 2 户 ( 武汉市残疾社会服务中心、八医院 ) ,总建筑面积约 28000 平方米。

  我们首先把 预征收 这一概念再明晰一下。根据此前一些地方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特别是棚户区改造类项目中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所谓 预征收 ,是指在合法的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提供一份附生效条件的 预征收补偿协议 。

  协议的内容与正式的补偿协议基本一致,包括具体的补偿数额、补偿方式、补偿项目等法定内容。而所附的生效条件,就是同意签订 预征收补偿协议 的被征收人在全体被征收人中所占的比例。

  当同意签约的达到或者超过这一预先设定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80%)时,房屋征收决定作出,补偿协议生效;在一定期限内未达到这一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终止。

  显然,这种 预征收 模式能够极大限度地调动被征收人同意签约、参与项目的积极性,对推动项目快速实施有着很大的帮助。

  加快保元 1+5 片区、五福路片区等腾退攻坚收尾,着力对湖边坊地块、下陈家湖扩大片等 6 个基础设施落后的老旧片区,实施成片连片更新,加快对尚德里等老旧小区改造,全年新开工改造不少于 36 个,力争完成开工 45 个,BCD 类危房治理不少于 40 栋。

  保元 1+5 片区位于江汉路汉口历史文化风貌区、五福路片区属于 三阳设计之都 片区。

  因实施江岸区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0 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380 号)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 234 号,第 275 号修订)有关规定,江岸区人民政府拟对五福路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该项目已取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岸分局关于江岸区五福路片项目的规划意见》,并经江岸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纳入 2021 年度江岸区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为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江岸区和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江岸区五福路片旧城改建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范围为北临金涛五福大厦,南临五福路,西临胜利街,东临沿江大道。具体征收范围以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征收范围红线为准。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约 10 亩,征收总户数约 399 户,房屋征收总建筑面积约 3.07 万平方米。最终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

  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有房屋凭证为准。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协商方式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进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征求意见表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计、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协商选定结果。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采取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人数应当不少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总数的三分之二,半数以上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投票确定。

  采取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公开进行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确定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江岸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另给予被征收人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其他相应的补偿、补助和奖励。

  为满足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购房需要,房屋征收部门暂提供以下商品房源供被征收人自行购买。

  1. 银博扩大地块房源,位于江岸区二七路与黑泥湖西路交汇处附近,房屋均价为 19000 元 / 平方米(最终以备案价为准),该处房源为期房,暂定交房日期为 2023 年 4 月 24 日,交房标准为毛坯房;

  2. 百步亭特 1 号房源,位于江岸区解放大道西侧百步亭特 1 号,房屋均价为 19548.56 元 / 平方米(最终以备案价为准),该处房源为期房,预计交房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交房标准为毛坯房。

  后期如有其它房源,征收管理部门将及时提供与本项目对接,房源具体使用办法届时另行制定。

  2. 选择上述房源的被征收人需与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据实结算房款 , 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补足,同时须委托房屋征收部门将全部房款付至房源建设单位;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以下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另给予被征收人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其他相应的补偿、补助和奖励。

  永红村城中村改造 K1 地块房源位于后湖大道与温馨路交汇处 ( 后湖汉口城市广场对面 ) ,系期房,预计交房时间为 2023 年 2 月,房屋均价为 17110.8 元 / 平方米,交房标准为毛坯房。

  丹水嘉苑项目房源 ( 二、三层 ) ,设计用途为商业服务,位于江岸区兴业路与百步亭路交汇处,房屋均价为 15000 元 / 平方米 , 该处房源为现房,交房标准为毛坯。

  2. 产权调换住宅房源面积一般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加上补助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补助标准见本方案第三部分第二条第(三)点),因房型不可分割的原因,导致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产权调换住宅房源面积增加的,所增加面积的价格按照所选具体房源的实际单价购买;

  3. 选择上述房源的被征收人需与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据实结算房款 , 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补足,同时须委托房屋征收部门将全部房款付至房源建设单位;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含有证面积、未经登记合法建筑面积和历史无证房打折后的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

  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单价不超过 500 元 / 平方米的,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确定,超过 500 元 / 平方米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装饰装修补偿总价不足 2 万元的,按 2 万元计算。

  以上 7 项按打包价 2400 元(含空调一台)进行补偿,超出部分按票据据实补偿。

  9. 管道煤气报装费按 3000 元 / 户给予补偿;报装费超出 3000 元的按票据据实补偿;

  10. 电表迁改费:独表 500 元 / 块,三相电表按现报装单据据实补偿,无报装单据的按 960 元 / 块给予补偿;

  11. 水表迁改费:独表 240 元 / 块,地水表按现报装单据据实补偿,无报装单据的按 4 寸地水表 1500 元 / 块、6 寸地水表 2200 元 / 块给予补偿;

  15. 夹层、暗楼或隔热层、简易房屋:由评估机构评估,原则上按重置价予以补偿;

  1.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房屋搬迁费 2000 元。被征收户系残疾人家庭的,搬迁费增加 50%;

  1. 征收住宅、办公及其它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偿费 ;

  2. 临时安置补偿费由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

  3.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含有证面积、未经登记合法建筑面积和历史无证房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不足 60 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 60 平方米计算 ;

  4.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给予 3 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对选择产权调换房源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预先一次性支付从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签约搬迁之日起至本方案规定的预计交房之日止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若超过本方案规定的预计交房日期,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已通知被征收人的情况除外 ) ,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增加 50% 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1.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2. 具备前述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 5% 的补偿。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 5% 的,可以提请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情况、OB体育停产停业期限等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 6 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过渡安置期限计算;

  3.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原则上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腾退被征收房屋的实际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并依照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 40 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 , 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在我市唯一住房的,按照 40 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含有证面积、未经登记合法建筑面积和历史无证房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不足 60 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 , 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我市唯一住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住房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在 40 平方米以下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10% 给予补助,建筑面积超过 40 平方米的 , 每增加满 1 个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 0.5%。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 ,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15% 给予补助;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本项目团购房源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20% 给予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给予建筑面积补助。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含有证面积、未经登记合法建筑面积和历史无证房打折后的建筑面积)的 12%。

  1. 对被纳入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出具低保证并经低保关系所在街道和社区复核确认后,按 3 万元 / 户给予一次性补助;

  2. 对持有省、市残联部门发放的残疾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含配偶、同住三年以上的父母、岳父母或子女及其配偶),按 3 万元 / 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3. 对经社保管理部门认定患有重症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含配偶、同住三年以上的父母、岳父母或子女及其配偶),按 3 万元 / 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4. 被征收户系失独家庭的,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经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复核后按 3 万元 / 户给予一次性补助;

  5. 被征收户如符合上述补助条件中的多项困难补助可累加计算,但单户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上述困难补助申请时需提供原件资料进行审核。享受困难补助的具体人员名单在补偿前由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分批公示,公示期为 3 日。

  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视为一户)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10% 给予奖励。

  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视为一户)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2% 给予奖励。

  一、征收公有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符合房改条件的,先进行房改,房屋征收部门对房改后的所有权人进行征收补偿,并与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符合房改条件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如下:

  (一)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给予公房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 90% 的补偿,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 10% 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

  二、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 70% 的补偿、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 30% 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三、征收房管部门依法托管、代管或者经房管部门决定带户发还给产权人的落私产、文革产,且该房屋已作为直管公房或者自管公房出租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 100% 给予补偿,对住宅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 90% 给予补偿,对非住宅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 70% 给予补偿。

  四、征收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与宗教团体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作为公有住宅房屋出租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 100% 给予补偿,对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 90% 给予补偿。

  (一)由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提出认定申请,提交有关房屋建造资料(如房屋报建审批、施工监理、验收、行政处罚、历史测绘资料、房屋建造购买材料发票等),并经周边三位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邻关系人证明,报征收实施单位核实。

  (二)征收实施单位依据申请,核查有关资料,确定未经登记建筑权属、用途及建造年限。

  1.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按许可内容实施建设的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未经登记的合法建筑。

  2. 原有房屋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拆除改建后的房屋未经登记且改建后的房屋面积与原证载面积一致的部分,按照未经登记的合法建筑对待。

  1. 2004 年 9 月 20 日之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

  2. 2004 年 9 月 20 日之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超出许可内容部分的面积。

  3. 原有房屋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拆除改建后的房屋未经登记且在 2004 年 9 月 20 日之前建成的超出原证载面积部分的面积。

  (一)认定为未经登记的合法建筑的,按照已登记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但不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二)认定为历史无证房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但不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1. 建成时间在 1991 年 7 月 3 日之前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商业门面除外)价值的 95% 给予补偿;

  2. 建成时间在 1991 年 7 月 4 日至 2001 年 11 月 1 日期间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商业门面除外)价值的 90% 给予补偿;

  3. 建成时间在 2001 年 11 月 2 日至 2004 年 9 月 20 日期间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商业门面除外)价值的 85% 给予补偿;

  一、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的,原则上按原房屋证载用途给予补偿。

  二、对 2013 年 1 月 10 日《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实施之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将住宅改变为商业门面(系指用于商业经营的一楼门面,下同)使用,且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除按住宅的补偿政策给予补偿、补助、奖励外,对于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给予改变用途价差补助。经营证照齐全(即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管理费缴纳证明)的,按商业门面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 50% 给予改变用途价差补助;不齐全的按 40% 给予改变用途价差补助。

  三、除上述 第二条 规定的情形外,对 2013 年 1 月 10 日《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实施之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除按原房屋证载用途予以补偿外,若改变用途部分房屋实际价值高于原房屋证载用途价值的,对于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给予改变用途价差补助。经营证照齐全(即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管理费缴纳证明)的,按商业门面与原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 50% 给予改变用途价差补助;不齐全的按 40% 给予改变用途价差补助。

  四、对于认定为历史无证房且实际作为商业门面使用的个人房屋,按照历史无证住宅用途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对符合给予改变用途价差补助的,按前述 第二条 标准给予补助。

  五、对于认定为历史无证房且实际作为商业门面使用的单位房屋,按照历史无证办公用途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对符合给予改变用途价差补助的,按前述 第三条 标准给予补助。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