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OB体育一则案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2-17 18:16:32

  OB体育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辛欣,民二庭员额法官朱瑞共同撰写的案例《河北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苏州东立置业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2022年第10期。OB体育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模式,因具有了“融物”的实质要件而与借款关系相区别。OB体育对名为“售后回租”实为借款的合同,应当从租赁物是否真实存在、租赁物所有权是否转移至出租人、租赁物价值与租金是否相称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若构成名为“售后回租”实为借款的,则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实际成立的借款合同效力,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原告河北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金租公司)诉称:其与被告苏州东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东立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其购买了苏州东立公司开发的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某小区305套房屋,再出租给苏州东立公司。其支付了全部价款,苏州东立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其出具了《所有权转移证书》,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其。其与苏州东立公司就上述房屋办理了网签备案手续。后,其应苏州东立公司要求,解除了上述房屋中32套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剩余273套仍处于网签备案状态。2019年5月10日,法院裁定受理苏州东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河北金租公司向苏州东立公司管理人主张取回上述网签备案的房屋遭拒。

  河北金租公司认为,双方所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要件,且内容清晰;其向苏州东立公司购买的房屋办理了网签备案登记,具有公示作用,所有权已归属于其;双方为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合法有效;现苏州东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其基于所有权人的身份有权取回案涉房屋。故请求:取回其与苏州东立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属于其的273套房屋,并请求判令苏州东立公司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19)苏0506民初8853号民事判决:一、驳回河北金租公司诉讼请求。二、确认河北金租公司与苏州东立公司签署的23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三、河北金租公司协助苏州东立公司至主管部门解除23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232套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

  宣判后,河北金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2021)苏05民终37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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