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体育房屋已出租给他人,应当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供热费用?太仆寺旗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告诉您答案!
2020年6月28日,郭某与侯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侯某承租涉案房屋用于商业活动。租赁期间郭某与侯某均未向供热公司交纳供热费用,供热公司遂将郭某诉至法院。郭某辩称侯某是案涉房屋的实际使用者,供热费应由侯某承担,自己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该案中供热公司与郭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供用热力合同,但供热公司作为供热单位已向郭某所有的房屋供热,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合同,因此郭某应履行交纳供热费的义务。关于郭某提出案涉房屋已经出租给案外人侯某,郭某应向案外人主张供热费的抗辩意见,因郭某未到供热公司办理供热变更手续,故对此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OB体育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热用户供热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热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热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合同关系的,热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热费;热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结清热费。
本案中,郭某虽然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但并未到供热公司办理供热变更手续,故郭某应当按规定交纳供热费。在此,法官温馨提示:为了避免房屋出租后引发供热合同纠纷,出租人出租房屋时一定要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供暖费后,出租人还应主动到供暖公司办理供热变更手续。如果承租人未按约定缴纳供热费,出租人缴纳供热费后有权依合同向承租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