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体育为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阻断出租房屋疫情扩散途径,保障居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广西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有关规定,现将北流市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房(含公寓)管理的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房屋出租人要严格履行出租房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不按相关规定擅自出租导致疫情传播隐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出租人要将房屋(含公寓)出租相关信息上报至所在社区(村),由街道(镇)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联防联控组,并同时报送属地公安派出所。出租的房屋所在小区有物业管理的,房屋出租人在上报社区(村)的同时将相关信息一并报送小区物业备案。社区(村)根据上报信息建立出租档案,形成“一人一档”。
二、严格人员信息核查。出租人要对承租人员进行全面审核,核实人员身份信息、近期(最后一次进入本市居住14天内)的活动轨迹、密切接触人员情况,到所在社区(村)填报《北流市出租房屋人员信息登记表》。
三、房屋承租人(包含实际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员)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现回乡探亲的,房屋出租人要第一时间与承租人取得联系,劝告承租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要提前返回OB体育,并实时了解承租人员的动向,及时向社区(村)上报情况;出租房屋所在小区有物业管理的,房屋出租人在上报社区(村)的同时,向小区物业备案。
四、对已经返回的来自疫情重点地区承租人(包含实际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员),出租人要及时向镇(街)、社区(村)报告,并配合镇(街)、社区(村)做好对承租人(包含实际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员)回到北流之日起14天集中隔离工作(设在北流市委党校)。来自其他地区的玉林市外承租人(包含实际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员),要做好14天的居家医学观察。出租人要严格落实并会同社区(村)做好相关管控工作,未尽到责任造成集中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的承租人(包含实际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员)脱管的,将按规定进行处理。出租人要积极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协助社区(村)为居家医学观察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采购等相关服务。
五、房屋出租人(包含实际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员)对玉林市外承租人信息知情不报、瞒报、漏报,尤其是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承租人(包含实际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员)信息,造成疫情传播隐患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房屋承租人(包含实际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员)在居家医学观察期间,不遵守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隐患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包含实际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员)要自觉通过正规渠道了解疫情信息和防控措施,不信谣、不传谣,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若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严格日常执法监督。社区(村)以及辖区派出所要加强日常检查。发现房屋出租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依法从严追究房屋出租主体单位或个人相关责任。
九、加大追责问责力度。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市、镇(街)、(村)社区分级负责制。出租人是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疫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从即日起,房屋出租人必须将已出租情况在2月18日前向所属村(社区)报告,由村(社区)向镇(街)上报,由镇(街)统一上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联防联控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的公房或房改房出租的,由该单位负责将出租情况上报给社区;2月18日以后出租的,出租人必须当日上报。辖区派出所负责加强出租户及外来人员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十、广大群众如发现有出租房及承租人未按要求登记报告的,请积极提供线或辖区派出所
来源:玉州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北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玉林生活编排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