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体育一、本合同为*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示范文本,供出租方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方)出租房屋使用。签约前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未尽事宜可在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中或在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确。
四、双方应共同查验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并签字盖章。
六、出租方可通过登录“*房地产交易信息网*”查询房地产经纪机构租赁保证金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出租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该房屋坐落于*市▁▁▁区(县)▁▁▁▁▁▁▁▁▁▁▁▁▁▁▁▁.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平房▁▁间,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装修状况▁▁▁▁▁▁▁▁▁,其他条件为▁▁▁▁▁▁▁▁▁▁▁▁▁▁▁▁▁▁▁▁▁▁▁▁▁▁▁,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乙方的具体权限为:(□以甲方名义出租该房屋并办理与承租方之间的洽商、联络、签约事宜,□代甲方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监督承租方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一)出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出租期限的变更由双方书面另行约定。
(一)租金标准为▁▁▁▁▁▁▁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元(大写:▁▁▁▁▁▁▁▁▁▁▁▁▁▁元)。出租期内租金标准调整由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1、甲方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后,无论该房屋实际出租与否,乙方均应按约定的租金标准向甲方交付租金。
2、如乙方实际出租该房屋的价格高于与甲方约定的租金标准的,则高出部分(□归甲方所有/□归乙方所有/□)。
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其中一份合同送达租金代收、代付银行即▁▁▁▁▁▁▁▁▁▁▁▁▁▁银行,由银行为甲方开立账户。
4、乙方自年月日起开始按(□月/□季/□半年/□年)通过代收、代付银行向甲方支付租金,支付时间分别为:▁▁▁▁▁▁、▁▁▁▁▁▁、▁▁▁▁▁▁、▁▁▁▁▁▁、▁▁▁▁▁▁、▁▁▁▁▁▁、▁▁▁▁▁▁、▁▁▁▁▁▁。
出租期内其中日作为乙方工作期,具体日期为,工作期内的租金收入作为乙方佣金,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由代收、代付银行划帐/□)。
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否)向甲方垫付房屋租赁保证金,金额为:▁▁▁▁▁▁▁▁▁元(大写:▁▁▁▁▁▁▁▁▁▁▁▁▁▁▁元)。出租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以上费用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承租方约定具体支付责任。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是/□否)允许乙方或承租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允许的,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具体事宜另行书面约定。
(一)出租期内甲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日通知乙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二)出租期内乙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由乙方送达银行份。
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出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出租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出租具备以下条件的房屋(见附件),并协助其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用途:▁▁▁▁▁▁▁▁▁▁;对承租人条件的特别要求:▁▁▁▁▁▁▁▁▁▁▁▁▁▁▁▁▁▁▁▁。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应到房屋现场对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房屋状况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一致的,乙方应要求甲方对合同进行修改。
乙方陪同承租人现场看房的,甲方应予以配合。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与房屋状况不一致造成承租人拒付看房成本费的,甲方应支付全部费用。
(二)应出示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自己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
(六)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承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二)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房屋用途和甲方对承租人条件的特别要求寻找承租人,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承租人现场看房及甲方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此比例不得超过100%)向乙方支付佣金。
非因乙方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如下:▁▁▁▁▁▁▁▁▁▁▁▁▁▁▁▁▁▁▁▁▁▁▁▁▁。
(一)经核实房屋状况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一致,乙方要求甲方对合同进行修改而甲方拒绝修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甲方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自己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的,或提供虚假的房屋资料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乙方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一)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必要费用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与乙方介绍的承租人进行私下交易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与承租人私下成交的,乙方还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四)甲方在委托期限内将出租房屋同时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房屋坐落:▁▁▁▁▁▁▁▁▁▁▁▁▁▁▁▁▁▁▁▁▁▁▁▁▁▁▁▁▁产权证号(其他权属证明):▁▁▁▁▁▁▁▁▁▁▁▁▁▁▁▁▁▁▁▁▁▁
凡是在*区范围内有出租房屋、并已取得房屋租金收入和经营性用房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房产税的规定缴纳税款。
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租的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以租金收入为计算依据,综合税率为20.*%。
4、个人出租的房产用于居住的,以租金收入为计算依据,综合税率为9.83%。
5、无租使用和租金明显偏低的,无正当理由,地税局有权比照同类地段、同类房产的原值或租金核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房产税的政策规定,由地税局专人审核、计税并对票据进行管理,依法征收。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在公安派出所和工商局(所)的配合下对本地域商业用房、出租居住用房进行分类登记,做好房屋出租经营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填写《*区房屋出租情况统计表》,报辖区地税所审核并建立乡(镇)街道、税务所房屋出租情况的相应档案。
2、协征员根据地税所审核后的《*区房屋出租情况统计表》,填写《定额纳税通知书》,送达出租人或承租人签收。税款征收后,同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如当事人约定由承租方代交租赁税,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应填写出租人姓名,税款及完税凭证存根统一由地税所汇缴入库。
3、房屋出租纳税情况,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房屋出租协税、护税管理中心于每月5日前填写《*区房屋出租情况统计汇总表》和《*区房屋出租纳税统计表》上报区房屋出租税收管理办公室。
20*年4月份用一个月的时间,对辖区内的经营性用房和出租居住房进行清理登记。具体步骤为:
第一阶段:4月4日—8日,组织培训阶段。对各乡(镇)、办事处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阶段:4月11日—30日,为宣传、摸底阶段。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地税所、工商所应同辖区公安派出所共同开展,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房屋承租人和租赁人及房产所有单位进行税收政策的宣传,包括税收政策、征收方式、征收期限、违规处理等,并建立“经营性房屋出租户”和“出租居住户”纳税台账。
第三阶段:5月份为申报、征收阶段,各房屋出租户到辖区指定地点进行申报纳税。对未申报户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房屋出租协税、护税管理中心等部门联合催报。逐步形成房屋出租户自觉纳税的良好局面。
为确保房屋出租税收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协调开展工作,成立*区房屋出租税收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法规税政科(区房屋出租税收管理办公室电话:*),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日常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房屋出租协税、护税管理中心,由专职人员负责,受区房屋出租税收管理办公室业务指导。中心下设社区房屋出租协税、护税管理站,由社区专职人员负责。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地税所和公安派出所、工商所要统一思想,提高干部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法行政落实责任,以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2、认真搞好税法宣传工作,取得房屋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要考虑周到,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以规范我市城区房屋出租征管秩序为目标,逐步将城区主要街道房屋出租税收纳入“以店控税”的范畴,实现税收增收150万元以上,力争全年税收总收入突破400万元。
为加强我市城区房屋出租行业税收征管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陈福成兼任,副主任由伍枝平兼任,领导协调我市城区房屋出租税收的征管工作。
凡有房屋出租的行政事业单位,四月底前必须到市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领购租赁业发票收取租金,按月及时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对拒不开具正式发票的,承租人有权拒付租金,并应及时向市地税部门举报。同时市地税局要加大发票查处力度,对拒不开具发票的行政事业单位,从严查处,从高核定其租金收入征收税款;各行政事业单位将收取的租金收入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局国资办统一代扣应缴纳的房产税等税款。
将个人房产税纳入民主评税管理范畴,把房产税并入经营者每月纳税定额进行管理,并由市地税局统一制定各街道房产税征收标准,逐步推广“以店控税”模式,规范房产税征收管理。具体如下:
1、对2008年已纳入“以店控税”模式管理的珠海中路、东路、仿古长廊,适当提高征收标准。
2、对征管基础比较好的路段(翥山西路、新平路、洎阳南路、洎阳北路、赣东北大市场),积极推广“以店控税”模式,规范税收管理秩序。
3、对征管基础比较薄弱的路段,采取统一标准进行征收,并按季会同洎阳街办等部门进行清理。
房屋出租行业牵涉面广、情况复杂,为此,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管理机制,逐步规范我市的房屋出租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纳税局面。为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市地税部门及洎阳街道办要安排专人上门逐户发放宣传单,向纳税人宣传解释税收政策,积极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2、建立协作机制。市财政、市房管、市公安、洎阳街道办等部门要大力加强配合和支持,加大征管力度,建立健全护税协税网络。同时,洎阳街道办要在各居委会抽选熟悉情况、责任心强的居委会干部,组成护税协税小组,及时向市地税部门提供辖区内纳税人房产变动情况,便于地税部门更好地规范房屋出租行业税收征收管理。
论文摘要:我国企业出租房屋,具体需要交纳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现今在讲究集约型社会的观念下,各企业对自己闲置的厂房或办公室等对外出租成为较普遍的现象,文章针对其在处理税务及账务上的问题,作简要探讨。
第一,营业税。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税率为5%计算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税目税率表、《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第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198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1月1日至今,教育费附加比率为3%。同时在国家总局2010年10月18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论文之家:])中,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即外资企业同内资企业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三,印花税。以财产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金额为计税依据,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税率为1‰计算缴纳印花税,或按财产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金额按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第四,房产税。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除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情况外,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出租房屋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缴纳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第六,企业所得税。查实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将房屋租赁取得的租金收入并入本企业收入,扣除与该经营用房有关的成本和税费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一,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第二,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对企业提前收到租金收入的情形作出了补充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企业收取符合上述规定的本期租金,应当期确认收入,交纳营业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会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如一次性收取几年的租金,在此情况下,应在收到预收款当天交纳营业税,但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同时,与此相关的出租房屋的折旧及交纳的税费等也应按税法规定分期计入支出。相关会计账务处理列示如下:
平日顾问过程中,发现有些企业为了少纳税,减少租金入账的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Z].
5、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Z].
目前,该市税务部门对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还处于起步阶段。取得私房出租收入并完全按税法规定自觉申报纳税的很少,唯有私房出租给单位和企业的需要发票报帐的业主迫不得已才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税务机关通过各种形式征收和依法查补、处罚的此项税款数额也不大。私房出租固有的隐蔽性、分散性的特点,给私房租赁业税收流失创造了必要条件,纳税人偷逃税现象非常普遍。
(一)目前钦州市地税局对个人出租房屋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执行,个人出租房屋收入应缴纳地方各税如下:
1.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2.按营业税税额的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按营业税税额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4.按营业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5.按租金收入的1‰缴纳防洪保安费;6.按租金收入的1‰缴纳印花税(不足一元按一元贴花);7.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8.按房屋实际占地面积及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9.个人出租房屋用于经营的,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0%缴纳房屋租赁收入个人所得税。其计算方式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房屋租金收入-相关税费-法定扣除费用-出租方发生的房屋修缮费;法定扣除标准:每次(月)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扣除费用800元;每次(月)收入额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修缮费用的扣除标准:个人出租房屋,对能提供该出租房屋修缮合同及合法凭证证明的,其实际开支修缮费用经核准给予分次(月)连续扣除,直至扣除完为止,但每次(月)允许扣除以800元为限。
根据财税〔*〕24号文件规定,自*年3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宅用于居住的,营业税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房产税适用税率暂减按4%,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暂减按10%。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与扣除标准按上述第9点规定计算。
例1、A.王某将自家房屋出租给李某用于商业经营,月租金4000元,租期半年,一次收取半年(6个月)的租金。该房屋占地面积100平方米,房屋所在路段的土地使用税为每平方6元。
王某自家房屋出租收入半年应纳地方各税:1248元(每月应纳地方各税)×6(个月)=7488元
b.如上题,如果王某为出租房装修而发生修缮的费用4800元(能提供合法票据),则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4+200+14+6+2+4+480+50)(税金)-800(法定扣除费用)-800(提供合法票据)]×20%=328元
王某自家房屋出租收入(能提供合法票据)应纳地方各税综合负担率=1088÷4000×100﹪=27.2﹪
例2:A.梁某将自家房屋出租给张某等人用于生活居住,月租金4000元,租期半年,一次收取半年(6个月)的租金.该房屋占地面积100平方米,房屋所在路段的土地使用税为每平方6元.计算应纳地方各税:
(有装修发票),则梁某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60+4.2+1.8+0.6+4+160)(税金)-800(法定扣除费用)-800(提供合法票据)]×10%=216.94元
1.私房租赁收入的综合税收负担重。从上述例题可以看出:王某每月房屋出租收入(用于商业经营、但不能提供装修合法票据)应纳地方各税的综合负担率为31.2%,如王某能提供装修合法票据,则每月自家房屋出租收入应纳地方各税的综合负担率为27.2%。可见房屋出租收入税负过重,让纳税人心里难以承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4号)文件规定,自*年3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宅用于居住的,营业税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房产税适用税率暂减按4%,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暂减按10%,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就个人出租住宅用于居住的给予了很大税收优惠政策,就梁某自家房屋(用于生活居住)的出租收入应纳地方各税的综合负担率仍为13.19%;如梁某能提供装修房屋合法票据,则梁某自家房屋出租收入应纳地方各税的综合负担率也达到11.19%。
2.私房出租收入涉及的税种过多且计算依据不同,不仅给税务人员操作不便,也让纳税人自行申报在计算上带来不便,对私房出租业涉及税种过多的税收政策也难以理解。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出租房屋涉及的税种六个,地方性收费三个。税率为:营业税1.5%~5%、房产税4%~12%、城市建设维护税7%、教育费附加3%,个人所得税10%~20%,印花税1‰,土地使用税2~11元/平方,地方教育附加1%,防洪保安费1‰。总体税率超过30%。由于房屋租赁业涉及的各种税费多,且计税依据不统一,在计算应税所得额过程中,扣除项目多,而不同的房屋租赁收入其费用扣除标准不同,计算审核较繁杂,以及纳税期限无法准确确定等诸多问题,造成了既不便于纳税人自行计算申报,也不利于税务机关对房屋租赁业日常征收管理。私房出租业涉及税种之多、总体税率之高,计算之繁琐,让纳税人无法理解,也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3.房屋租赁业税种设计不合理,涉及的各种税费过多过滥,违背了税不重征的税收原则。如上述例题王某自家房屋租赁收入,同样一项租赁收入既要征收房产税,又要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明显存在重复征税现象。
4.私房租赁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比例与企业所得税扣除费用比例不同,在所得税扣除费用方面明显存在税负不公。企业所得税:企业房屋出租收入可扣除费用包括房屋修缮费用、管理费用(工资)、房屋出租收入缴纳的税费、房屋的贷款利息、房屋计提的折旧等,而个人所得税:个人房屋出租收入可扣除费用包括房屋出租收入缴纳的各种税费、房屋修缮费用(能提供该出租房屋修缮合同及合法凭证证明的,其实际开支修缮费用经核准给予分次(月)连续扣除,直至扣除完为止,但每次(月)允许扣除以800元为限)、法定扣除费用[每次(月)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按税法规定扣除费用800元;每次(月)收入额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而个人房屋的贷款利息、房屋折旧则不准扣除。很显然房屋出租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少扣了房屋的贷款利息和折旧,且法定的扣除费用800元是*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时定的标准,而工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法定扣除费用标准从800元调至1600元,*年3月1日起调至2000元,都调了两次。房屋出租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法定的扣除费用标准800元至今还是原封不动。
5.房屋租赁业的综合税负过重后果——直接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其一是影响房地产业商铺的销售规模。个人投资商铺不仅需要大量的自有资金,而且还需金融部门贷款支持,在房屋租金不变的情况下,房屋租金的综合税负过重必然延长资金投资回收的周期,降低了资金投资回收的利润率,影响了个人投资商铺的欲望,从而抑制了房地产业商铺的销售,也抑制了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其二是影响了外来客商来本地的投资经商。由于房屋租赁业的综合税负过重,直接刺激房屋租赁业成本升高,无形增加了外来客商的经营成本,降低了外地客商对本市投资经商吸引力,给政府招商引资及繁荣当地经济起到消极的作用。其三是影响外来投资者对本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房地产业商铺投资。私房租赁收入的综合税负过重必然延长个人资金投资回收的周期,降低了个人资金投资回收的利润率,影响了外来个人投资固定资产及商铺的欲望,对政府的招商引资—筑巢引凤也起到消极的作用。
6.私房租赁收入涉及相关税收政策宣传没有到位。在日常税收征管中,我们发现部分业主对私房租赁涉及到哪些税种不是很了解,这反映出税务部门在新闻媒体宣传方面对个人出租房屋行为申报纳税的相关税法宣传重视不够,多数业主纳税意识淡薄,认为自己的房屋租赁,没占国家一分钱的便宜,根本就用不着缴税,其中包括一部分拥有门面的国家公职人员,甚至是有一定身份、级别的领导干部,轮到自己纳税时,思想上有“疙瘩”,总想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搪塞过关。一部分私房业主,了解到房屋租赁涉及的税种多且税负偏高,更是想方设法,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极不情愿履行纳税义务。
7.征管机制不健全,税收征管难度大。由于私房租赁点多、线长、面广,租赁双方情况复杂,加上出租房屋的资料税务没有登记,对其中用于租赁的房屋更是一无所知,绝大部分房产出租方纳税意识较差,门难进、人难见、字难签等“厌税情结”较为突出。税务征管人员少,税收征管难度大。地税部门采取的“突击检查,集中清理”办法很难奏效,这样管了一批,放了一批,漏了一批,征管效果不佳。没有建立长效房屋租赁税务管理机制,容易造成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
8.房屋出租交易隐蔽,监控难度大。目前,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对房屋租赁业务没有具有约束力的监控手段。政府对个人房屋出租行为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部门职责不够明确,综合管理手段不得力,管理行为不规范。租赁行为大多未纳入政府管理,不论是直接出租还是中介出租,由于个人出租房屋的承租对象绝大多数是个人,租金一般都以现金方式结付,租赁双方除租房合同外,一般都不再需要其他有约束力的书证(如发票等)。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订合同人必须到有关部门强制公证,同时,还存在着有变相出租、转租和再转租的现象,提供合同租金数据不真实,这些收入都带有很大的隐密性,我们难以发现并认定。即使有举报,如果租赁双方一致认定为无经济利益的亲朋好友借用,征税工作也难以实施。
(一)建立健全个人租赁房产档案资料的登记制度,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争取政府部门支持,实现与土地部门、房产部门进行房产信息交流或共享,建立健全以《房屋出租税务登记》为主要内容的房屋出租户管理登记制度,完善租赁房产税源数据库,建立长效房屋租赁税务管理机制。
(二)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公民依法主动纳税的意识。我们应该广泛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及公共场所,特别是要借助基层社区、街道办事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社会力量,经常性、专项性宣传房屋租赁的有关税收政策,全面提高私房出租者纳税意识和对税收知识的知情度,帮助纳税人树立依法申报纳税的观念。对主动申报纳税的典型要宣传,对偷逃税行为要曝光,建立起群众知法、守法、护法、监督执法的良好氛围。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房屋租赁业综合税率,简化征收方式。因私房租赁业税收与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私房租赁业综合税负的高低,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与纳税人利益分配。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加强征管,针对房屋出租业涉及的税种过多,建议立法机构组织税收法律专家对涉及房屋租赁业的六个税种进行修改整合,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原则,将房屋租赁业的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统一征收为一种税,科学制定房屋租赁业综合税率,一次性征收,分税种入库。让私房业主按综合税率申报纳税,一目了然,省去了私房出租收入六个税种、三个地方性收费的繁琐计算,简化自行申报手续OB体育,方便纳税人。改变房屋租赁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取消对个人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有关规定,均按房屋的实际价值征税。
(四)建立和试行主动申报优惠税率、被动补税高档税率的纳税申报诱导机制。个人私房出租税收征管难度大的一个根本原因,是房屋出租税收的负担过重。适当降低个人房屋出租税收的负担水平,实行主动申报优惠税率、被动补税高档税率的差别税率,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申报纳税的自觉性,将一大批隐性的房屋出租户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促进房屋出租业税收的稳定增长。
(五)充实征管力量,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建立健全以公安、房管部门、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和街道居委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为依托的私房出租税收协税护税网络,利用这些单位网点多,人员充足的特点,进一步提高对房屋出租业税源的监控水平。征管分局必须有专人负责私房出租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同时,建立房屋出租税收的定期巡查制度或者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房屋出租税收的专项整顿,以进一步加强对零星、临时税源和漏征漏管户的税收征管。鉴于税务机关的人员少,而出租房的情况一直在不断的变化,税务部门在集中力量清理规范后,可以将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委托房管部门、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和街道居委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进行代征,并给付一定的手续费。要提高私房出租业税收征管的透明度,税务机关要定期对私房出租税收的征管情况予以公告,促使私房出租者相互监督。
第二条市地税局是全市城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的主体,市地税二分局具体负责,按照“政府主导、税务主管、委托代征、协控联管、绩效共建、信息共享”的管理原则,委托庆云山街道办事处和琼湖街道办事处代征各自辖区范围内的城区房屋出租、房屋自营、房屋装修税收工作。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单位或个人)为出租房屋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是纳税主体。无法确认房屋所有权人的出租房屋由实际取得租金的出租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因承租人原因无法与房屋所有权人取得联系的,由承租人代为缴纳相关税费。
(一)将自有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获取其他经济利益。
第五条根据属地征收的原则,所有在城区范围内的房屋出租户都属于本办法委托代征的范围,房屋出租税收代征范围包括:
(一)非住宅出租房屋,包括商业用房、产权商铺、写字楼和厂房、仓库、车库等非住宅房屋。
第六条委托代征税种包括:房产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第七条委托代征的期限以地税部门与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为准,一般期限为一年,每年签订一次。
(一)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区与用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4%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按6%的综合征收率征收。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6%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者,按12%的综合征收率征收。
第九条计税租金收入的确定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租金收入额为计税依据。租赁合同、协议租金收入额低于租金最低标准的,按租金最低标准确定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二)房屋出租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房屋所有人将自有房屋以无偿使用的名义交给其他个人或单位用于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的。
(一)按照《征管法》规定,对列入核定征收范围的,按照相同地段、相同类别租金标准确定计税价格。对无标准参照的,按租金最低标准确定计税价格。不同区域、不同地段的房屋租金最低标准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有关部门相关规定确定,并根据地价变动情况,每年做出调整。
第十二条房屋出租税款征收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征收期限可实行简并征期,按年一次性征收或分次征收。
(一)代征人员排查登记,对辖区内的出租房屋逐街、逐户、逐间进行登记造册,摸清税源底子。
(二)房屋出租税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租人收讫房屋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收入凭据的当天。
(三)出租人应自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出租房屋的申报登记,并提供以下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出租人):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转租的,提供承租时签定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纳税资料。
(四)代征人员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确定应征税款,由代征人员开票征收的方式进行代征。
(五)申报登记后,出租人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应在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行为30日内,到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街道办事处必须使用地税部门提供的《完税证》代征税款,不得以其他票据代替。开错作废的《完税证》要加盖《作废》戳记,同时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专门指定一名会计人员,负责《完税证》的领用、保管和票款结报。会计人员要按规定到市地税局领取并保管《完税证》,指导代征人员正确填写,并于每日下班前统一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私自携带外出。建立票据管理制度,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确保票据安全。
(二)街道办事处每月15日前要与市地税局结算上月《完税证》使用情况,办理票证缴销手续,将税款及时缴入国库。
(三)市地税二分局负责对街道办事处代征税款工作进行政策业务辅导、《完税证》的使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等,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完税证》领、用、存情况。
第十五条房屋出租的纳税人在街道办事处缴清税款后,确需向承租人提供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开具。的程序是:纳税人到街道办事处领取《申请表》,按表内项目要求填写,经街道办事处代征人员在税款栏内按税种填写已纳各税,加盖“街道办事处委托代征税款专用章”及经办人章后,携带《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出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市地税二分局审核后到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开具发票后要在《完税证》原件上加盖“发票已开具专用章”,留存《申请表》、《完税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房屋出租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一)代征人员有义务将代征税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税务机关报告。
(二)代征人员应按税务机关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全部代征税款。街道办事处要在银行设立“委托代征税款专用账户”,税款征收后要按期分税种打印《税收汇总缴款书》缴入国库。
(三)税务机关定期对街道办事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使档案管理规范化,街道办事处应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对代征税款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街道办事处对纳税人登记、申报、征税、缴库等环节的资料要及时整理、逐户建档,帐表册要实行纸制资料和电子档案双重管理,妥善保管,严禁丢失。
(一)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与街道办事处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三)税务机关应依法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提供代征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完税证》。
(四)税务机关根据征管需要,依法组织对房屋出租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义务配合,并提供与纳税相关的资料。有权随时检查街道办事处代征税款的情况。
(五)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税务机关要及时通知街道办事处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
(一)街道办事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按照协议规定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款。
(二)街道办事处要做好税法及各项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解释工作,加强对代征纳税人的日常管理,认真做好排查登记工作,辅导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足额缴税。
(三)街道办事处依据与税务机关签定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条款履行职责,在授权征收的范围内正确使用《完税证》,并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做好完税证领取、使用、保管、报缴工作。
(四)街道办事处于每月日前将上月登记、申报、征税、缴库情况报市税收协控联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房屋出租税收管理的投入力度,保障房屋出租税收管理中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代征、协征经费;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房产等部门要加强房屋出租税收协控联管工作力度,要与税务部门实行房屋出租信息共享,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出租房屋逃、抗税行为;
[摘要]:笔者认为房屋承租人先买权存在的经济条件已发生变化,法律赋予房屋承租人先买权具有不合理性。应将房屋承租人先买权由法定权利变更为由合同当事人任意选择的提示性条款。
房屋承租人先买权是指在房屋的租赁期间,房屋出租人出卖出租的房屋,承租人有以出租人出卖给第三人同等的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综观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我国的先买权制度零散规定于各种层次的法律文件中,其类型包括财产共有人的先买权、房屋承租人的先买权、公司(企业)股东对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先买权以及政府在二级土地市场里对土地使用权的先买权。房屋承租人的先买权只是先买权制度中的一种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房屋承租人的先买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第一,房屋承租人的先买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房屋承租人的先买权于房屋租赁关系成立起,就由法律直接规定房屋承租人享有,无须出租人与承租人另行约定。当然,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不享有租赁房屋的先买权,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承租人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合意放弃。第二,我国法律规定的房屋承租人的先买权具有物权性。从上引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当房屋出租人出卖出租的房屋,未履行事先的告知义务将房屋卖与其他人,房屋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宣告房屋出租人(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关系无效。此时,房屋承租人的先买权具有追及力,是债权物权化的表现。
房屋承租人行使先买权的纠纷在实际生活中颇为常见。由于我国法律对房屋承租人先买权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如何适用法律保护房屋承租人的先买权是很多民法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关心的问题。但对房屋承租人先买权的法理基础及现实的合理性却鲜有论述。房屋承租人是通过合同获得了出租人房屋的使用权,在合同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既使在其因租赁合同获得的房屋使用权并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对房屋所有人(出租人)行使所有权也附加限制,纵观我国《合同法》第十三章,法律仅赋予了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先买权,其理由何在?在现实的经济环境下合理与否值得反思。
房屋承租人的先买权源于习惯法。台湾王泽鉴教授在评述我国台湾《土地法》和《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中规定的房屋承租人或耕地承租人的先买权时说:“法定优先承买权在于不使房屋所有权与基地所有权分属二人,或便利佃农成为自耕农,以促进‘耕者有其田’之实现,具有特别立法目的,旨在贯彻‘土地政策’”①。我国大陆的土地政策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制,公民和法人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当然也就不可能有与我国台湾法律规定中的土地承租人优先承买权的存在前提。但与土地相类似,房屋也是人类生存的重要生活资料之一。在商品经济不发达和房地产市场不成熟时,房屋最主要的功能还在于生活需要层面上的居住。“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是历代有为统治者的政治抱负,使人民“安居乐业”更被看作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方法之一。因此,为使居者有其屋,在法律上规定房屋的承租人在房屋出卖时,享有先买权,以牺牲所有人的交易利益换取承租人的生存利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发达,房屋不但是基本的生活资料,而且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而且后者的重要性和经济价值都胜出前者。近年来,因侵犯房屋承租人先买权发生的纠纷,多集中在店面房或厂房的情况便是例证。因此,在现实情况下,是否有必要继续赋予房屋承租人法定先买权利,其合理性不能不受质疑。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发达和房地产市成熟的环境下,由法律规定房屋承租人的先买权,至少有以下的不合理之处:
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依据租赁合同取得的房屋使用权只是一种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所有权权能中的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最终权利。以债权限制物权的行使,于法理不合。房屋买卖的成立,不但体现了一种交易关系,也体现了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合作关系,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法律赋予房屋承租人先买权,无异于干涉出卖人对交易对象的选择,构成对房屋所有人的合同自由权利的限制。我国的法律,仅规定出租人未尊重承租人的先买权而出卖房屋,承租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买卖关系无效。如仅从严格的字面含义上来理解,承租人先买权受到侵犯,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宣告买卖关系无效,仅此而已。买卖关系被宣告无效后,出租人可以通过很多方法,规避法律的这一规定,达到将房屋出卖给承租人以外的其他人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不但宣告房屋出租人出卖行为无效,而且以房屋出租人和其他人达成的合同条款,强制出租人与承租人发生买卖关系。这种做法又具有明显的强买强卖的色彩,不当地干预了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中的意思自由。为此,支持先买权的论者也不得不承认“过多的法定先买权与自由贸易的经济规律并不相容”②
市场经济以效率为重要特征。法律赋予房屋承租人先买权,而为保证承租人行使这一法定权利,在制度的设计上,就必须为承租人行使该权利留有一定的时间。而该期间的保留,却使房屋所有人承受市场的价格风险。同时,对房屋所有人出卖权行使的限制,必然使所有人在考虑房屋是否出租时心生疑虑,反而对房地产市场的成熟产生负面影响。合同法上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足可以充分保护房屋承租人的利益,在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实现承租人的承租目的。
第三,现代建筑构造的特征和买卖方式的多样化,使房屋承租人先买权行使趋向复杂化,给司法保护承租人先买权造成困难。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自主申报纳税的良好氛围。舆论宣传工作是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前提,做好此项工作,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我们在利用电视台、宣传单、宣传车、张贴通告等形式做好常规税法宣传的同时,针对拥有房产的多为公职人员和经济实力较为雄厚的特定社会人群,采取了:一是税务干部到各企事业单位进行上门宣传,将税法送到每个干职工;二是利用电话预约和上门服务的形式对特定的社会人群进行专题宣传;三是委托各居委会和社区干部上门上家宣传等方式。通过宣传,使出租者和承租者知晓纳税程序、涉税事宜、法律责任等相关税收知识,促使其主动纳税申报,为清缴房屋出租税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执法程序合法。执法的关键在于程序合法、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在加大宣传的同时,我们结合《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房屋出租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对20*年至20*年的欠税户进行了重新摸底,并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和期限的规定,对各欠税户下达了税务文书,分别下发了核定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处理决定书、处罚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做到税务文书内容合法,下达文书程序合法,执行主体资格合法,一环扣一环,做到任何一个环节不出差错,保证执法程序的规范化。
1、健全内部制度,强化执法责任追究。严格执行《抚州市地税系统征收、管理、稽查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大力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设立房屋出租税收业务岗,规范分局内部管理员的征收职责,按照欠税摸底数制定了私房出租税收收入计划,将计划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管理员,明确工作责任。同时,监察室将房屋出租税收征管工作列为行政效能督查工作的重点,及时通报督查情况。通过明确工作职责,加大纪律监督,极大地提高了税收管理员的责任心。
2、细化征管措施,加强房屋出租税收的基础建设。先以县政府名义下发了《房屋出租(经营)税收管理工作通知税征收管理办法》,切实将房屋出租税收纳入规范管理之中。后我局细化房屋出租业税收征管措施,首先,建立一套完整出租房屋税源底册。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办理变更登记,用自有房屋经营的,必须持有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购房发票复印件进行申报登记;租赁房屋的,必须持房屋租赁协议书复印件进行申报登记。其次,建立房屋出租(经营)税务登记台帐,统一编号制牌,注明房屋座落地点、房屋面积、租金收入、纳税情况,实行分片(类)管理,对转租、转营、变更等情况加强日常跟踪管理,使房屋出租情况底数清晰,源泉控管有力;再次,建立定期清理检查制度,按区域进行房屋出租税收清理,责任到人,落实到户,逐门逐户进行清理登记并催缴税款,使房屋出租税收管理更加合理化、规范化,并逐步建立起房屋出租业税收征管的长效机制。
3、推行“阳光操作”,全面实行纳税告知服务。积极推行“阳光操作”,在专项清理过程中,全面实行“三公开”服务,即公开征收管理及处罚规定,公开计税依据,公开纳税情况。一是公开征收管理及处罚规定,自查阶段:只缴欠税和滞纳金;检查阶段:严格按照《征管法》规定,除追缴欠税和滞纳金外,还对欠缴税款进行处罚;二是公开计税依据,按不同地段制定租金收入最低标准;三是公开纳税情况,定期将纳税人名称、租金收入、承租人姓名、纳税情况、税票号码等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1、加强部门间的联系协作,争取多方支持与协助。各级党政、人大政协及其领导的关心支持是做好地税工作的根本保证,为此,我局领导在清理房屋税收前,亲自向县委、县政府领导进行了专题工作汇报,走访人大、税收的党政、事业单位及党政领导干部名单报监察部门,由监察部门列为重点监察对象。取得了各方面的支持和协助是我们做好房屋出租税收征管工作的最强有力保障。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自主申报纳税的良好氛围。舆论宣传工作是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前提,做好此项工作,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我们在利用电视台、宣传单、宣传车、张贴通告等形式做好常规税法宣传的同时,针对拥有房产的多为公职人员和经济实力较为雄厚的特定社会人群,采取了:一是税务干部到各企事业单位进行上门宣传,将税法送到每个干职工;二是利用电话预约和上门服务的形式对特定的社会人群进行专题宣传;三是委托各居委会和社区干部上门上家宣传等方式。通过宣传,使出租者和承租者知晓纳税程序、涉税事宜、法律责任等相关税收知识,促使其主动纳税申报,为清缴房屋出租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执法程序合法。执法的关键在于程序合法、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在加大宣传的同时,我们结合《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房屋出租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对20*年至20*年的欠税户进行了重新摸底,并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和期限的规定,对各欠税户下达了税务文书,分别下发了核定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处理决定书、处罚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做到税务文书内容合法,下达文书程序合法,执行主体资格合法,一环扣一环,做到任何一个环节不出差错,保证执法程序的规范化。
1、健全内部制度,强化执法责任追究。严格执行《抚州市地税系统征收、管理、稽查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大力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设立房屋出租税收业务岗,规范分局内部管理员的征收职责,按照欠税摸底数制定了私房出租税收收入计划,将计划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管理员,明确工作责任。同时,监察室将房屋出租税收征管工作列为行政效能督查工作的重点,及时通报督查情况。通过明确工作职责,加大纪律监督,极大地提高了税收管理员的责任心。
2、细化征管措施OB体育,加强房屋出租税收的基础建设。先以县政府名义下发了《房屋出租(经营)税收管理工作通知税征收管理办法》(金府字[20*]44号),切实将房屋出租税收纳入规范管理之中。后我局细化房屋出租业税收征管措施,首先,建立一套完整出租房屋税源底册。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办理变更登记,用自有房屋经营的,必须持有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购房发票复印件进行申报登记;租赁房屋的,必须持房屋租赁协议书复印件进行申报登记。其次,建立房屋出租(经营)税务登记台帐,统一编号制牌,注明房屋座落地点、房屋面积、租金收入、纳税情况,实行分片(类)管理,对转租、转营、变更等情况加强日常跟踪管理,使房屋出租情况底数清晰,源泉控管有力;再次,建立定期清理检查制度,按区域进行房屋出租税收清理,责任到人,落实到户,逐门逐户进行清理登记并催缴税款,使房屋出租税收管理更加合理化、规范化,并逐步建立起房屋出租业税收征管的长效机制。
3、推行“阳光操作”,全面实行纳税告知服务。积极推行“阳光操作”,在专项清理过程中,全面实行“三公开”服务,即公开征收管理及处罚规定,公开计税依据,公开纳税情况。一是公开征收管理及处罚规定,自查阶段:只缴欠税和滞纳金;检查阶段:严格按照《征管法》规定,除追缴欠税和滞纳金外,还对欠缴税款进行处罚;二是公开计税依据,按不同地段制定租金收入最低标准;三是公开纳税情况,定期将纳税人名称、租金收入、承租人姓名、纳税情况、税票号码等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1、加强部门间的联系协作,争取多方支持与协助。各级党政、人大政协及其领导的关心支持是做好地税工作的根本保证,为此,我局领导在清理房屋税收前,亲自向县委、县政府领导进行了专题工作汇报,走访人大、税收的党政、事业单位及党政领导干部名单报监察部门,由监察部门列为重点监察对象。取得了各方面的支持和协助是我们做好房屋出租税收征管工作的最强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