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体育时光若能倒转回到十八年前,吴先生一定不会与当时的妻子胡女士办理“假离婚”家住山东淄博的吴先生早年在父母的全力资助和支持下开创了一番事业,人到中年创业有所成就,并和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胡女士先后生育了两子一女,吴先生在外辛苦打拼,胡女士在家相夫教子,这本来是一个成功人士的典型幸福故事,但是一场“梦魇”却从18年前吴先生和胡女士的“假离婚”开始了,曾经恩爱的夫妻双方为了价值千万的房产反目,胡女士对于一处房产的争夺还把吴先生耄耋之年的父母也牵扯进来
“假”作线年,吴先生名下的公司的一名员工在下班的路途中发生意外,自己被动地牵扯进一起劳动工伤官司中,为了防范对方“狮子大开口”,保护自身的财产安全,他和妻子胡女士商量后采取“假离婚”的形式,两人于2005年1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8月26日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吴先生将自己和父母以及公司购买的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东路某房产、张店区南西六路某房产和张店区瑞安路某土地过户到胡女士名下以求“财产避险”,但此后两人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期间生儿育女,并一度复婚,后胡女士又提出离婚,二人在财产分割方面出现了争端。
引人关注的是,根据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对吴先生购置的房屋地产做出的约定,胡女士曾于2007年12月7日亲笔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自愿将上述多处房产的所有权全部无偿转让给吴先生,由吴先生全权处置以上的房地产。OB体育吴先生提供的落款时间为2007年12月7日的承诺书显示,胡女士表示“不论双方关系如何变化,本人保证不会变更以上承诺”,同时表示,若吴先生需要将以上房地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本人将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表示“所有与该承诺相抵的任何行为都视为无效,一切以此承诺为准。”
2018年6月2日,胡女士以没委托杜某、没收到起诉状、开庭发票、应诉通知、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为由向张店区人民法院对调解书提起再审申请。2018年11月13日,张店区法院作出(2018)鲁0303民再5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民事调解书、驳回吴先生的起诉。吴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于是向淄博市中院提起上诉,淄博市中院经过审理决定撤销上述民事判决,并发回张店区法院重审。再次发回重审后,张店区法院判决撤销(2017)鲁0303民初5530号《民事调解书》。吴先生再次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0年11月淄博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可了吴先生提供的2007年的承诺书为合法有效证据。法院认为吴先生与胡女士自1997年相识即共同生活,虽然在2005年办理过离婚登记,但双方一直共同生活。即双方当事人在1997年相识后,期间虽历经办理登记结婚、离婚、再次登记结婚等婚姻状态,但一直共同生活,案涉双方争议财产的取得均系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上述财产系一方个人财产,应按共有财产处理,综合考虑双方的上述婚姻状况、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依据婚姻法规定和精神对案涉财产在双方之间予以均等分割。双方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历时近两年的时间,经过张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OB体育最终判决案涉财产双方各占50%的所有权份额。
此后,胡女士又对张店区共青团东路11号房产归属产生异议,认为房产属个人“婚前财产”(第一次离婚后复婚时的“婚前财产”),应全归自己所有。
二老认为,依据公司所占的股份情况,吴先生只拥有该房产部分产权,且这部分产权也系吴先生的“婚前财产”,吴老先生和张女士拥有剩下的部分产权,吴先生第一次离婚时本无权与胡女士对此处房产进行财产分割,胡女士对于此处财产原本就没有任何处置的可能性,怎么就成了她的“婚前财产”,简直是荒谬,已是耄耋之年的二老希望法律能最终给他们一个公道!
“假”做真时真亦“假”,十八年来,为了规避一个财务风险,吴先生自己经历了假离婚、复婚后再离婚的曲折经历,最终演变为一场夫妻反目、持久不决的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