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体育近日,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绕开房产中介直接交易的中介合同纠纷案,案件当事人的做法值得买房者和卖房者警惕。
A房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向打算买房的何某推荐了一套房子,这套房子是房主唐某委托其他中介公司挂在某房产交易平台上的。A公司业务员陪同何某实地查看了房屋内部情况,并一起到A公司门店就房屋的价格、税费等费用进行沟通,同时告知需要支付房价的3%作为中介费。何某表示需要再考虑一下。
当日下午,何某找到另一房产经纪公司的业务员应某,询问应某是否知道该房源信息。应某向何某确认了房源信息。随后,应某联系了房主唐某。几天后,应某联系唐某、何某至待售房屋,唐某和何某当场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约定了房屋价款和其他价款,但未约定中介服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等内容,落款处有唐某、何某的签名,应某在经办人处签名,合同上没有房地产经纪机构盖章。事后,何某向应某支付了5000元“好处费”。
又过了几日,唐某(甲方)与何某(乙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简易版,适用于自行交易)》,合同载明:甲、乙双方以自行成交方式达成交易OB体育。同日,完成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A公司发现该房屋已出售后,联系唐某、何某要求支付中介服务费。由于各方无法协商一致,A房产经纪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某按房价的1%、何某按房价的3%支付中介服务费。
虽然何某强调除了A公司业务员以外,其他房产经纪公司的业务员也就是应某,也为他提供了中介服务。但就案涉房屋而言,A公司业务员陪同何某实地查看了房屋内部情况,而应某没有。
何某在A公司业务员陪同其看房当日下午就联系应某询问是否有意向房屋的房源信息,应某在确认该房屋信息后,于当日联系了唐某协商房屋价款。
唐某、何某、应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未出现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及盖章确认,不符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关于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及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和收取费用的要求。
根据应某陈述,其只是陪同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没有提供过中介服务,何某支付的5000元并非中介费,仅是“好处费”。
A公司提出按照房价的3%向买方收取中介服务费,与中介行业市场收费价格标准相当,而何某支付的5000元明显低于市场行情。
综上分析,法院认为,何某存在利用A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为逃避支付中介费故意绕开A公司私下交易的情况,其理应向A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根据A公司实际提供的中介服务情况,法院最终酌定何某向A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20000元。因唐某未将案涉房屋委托A公司出售,双方之间不存在中介合同关系,法院驳回了A公司要求唐某支付中介服务费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本案中,何某在接受了A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后,立刻以其他途径通过“中间人”联系上原房主完成交易,期间并没有其他房产经纪公司与其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并向其提供中介服务,且事后何某仅向“中间人”支付了5000元“好处费”,因此,何某的行为明显存在为了逃避支付中介费而故意绕开A公司私下交易的情况,理应支付一定的费用。
何某的做法在现实中不可取,作为购买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接受了中介方的服务后,要尊重其劳动成果,履行相应的义务,既避免自身陷入矛盾纠纷,也是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OB体育。此外,私下交易容易存在一房二卖、产权不明、房屋被查封抵押、一方出尔反尔等风险,如此大金额的商品买卖为避免钱财两空,建议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交易,有了第三方的见证就能更好地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