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体育近日,广州市住建局印发2020年最新版的《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新版《规则》”),新版《规则》共23条,主要对2016年的《规则》进行新版《规则》将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交易所交易所,商业银行等有关机构列为签约服务点,更便民,并增加了关于通过人脸识别进行网上存量房交易的相关规定。
伴随信息技术发展,限制,广州市住建局切实通过信息化措施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充分掌握存量房交易市场信息,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据市住建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买卖可可通过统一,规范的网络平台放盘,签约,交割交易资金并完成交易,并涉及房地产交易的行为和操作行为得到监管,全面,实时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护各个环节的合法权益。政府部门,金融机构通过信息共享,能够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2018年11月1日,2020年2月1日,市住建局两次对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升级改造,添加签名页上传,人脸识别等功能。新的功能对网上交易也产生了相应的影响。基于此,市住建局结合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以及广州市存量房市场的实际情况,修订出台新版《规则》。
新版《规则》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适当使用网上交易系统。存量房买卖双方有权未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而自行成交的,可通过市住建局确定的签约服务点或网站处理存量房网上交易程序。
注意,除2016年版《规则》中规定的设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的办事点之外,新版《规则》允许为自行交易的存量房买卖双方实质上提供签约服务的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产权交易所,商业银行等有关机构作为签约服务点。具体签约服务点的清单及分布位置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对外公示。 ,可以提供处理存量房网上交易手续签约服务点更多了,将更加便民。
同时,新版《规则》又明确了对全国有效居民身份证,华侨普通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存量房买卖双方的分歧,可以通过人脸识别完成在线身份确认后自行进行存量房网上交易处理。
2016年《规则》规定,自行交易的存量房买卖双方双方通过自助终端机或网站进行存量房交易预签合同契约后,7到须到签约服务点进行确认,逾期未确认,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撤消下预签合同程序。
而在2018年11月1日,网上交易系统上线了合同签章页上传的功能,2020年2月1日网上交易系统上线了人脸识别功能,取消了预签合同手续,新版《规则》根据新功能的变化,在规则中引入。
新版《规则》还增加了通过互联网人脸识别确认存量房的证据,通过互联网人脸识别确认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存量房会议室产生争议后网签程序的处理流程,为提供提供指引。买卖合同的存量房塌,适当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仲裁,司法机关裁判文书进行相关处理。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存量房交易和资金安全,促进房地产健康平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进行修订,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存量房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和资金安全,保障合理合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的存量房交易提供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处理。
第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适当使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存量房网上交易处理。
存量房买卖双方实际未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而自行成交的,可通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的签约服务点或网站进行存量房网上交易处理。
签约服务点是指建立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的办事点或者愿意为自行交易的存量房买卖双方提供签约服务的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交易所交易所,商业银行等有关机构。
持有效有效居民身份证,华侨普通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存量房买卖双方双方,可以通过人脸识别完成在线身份确认后自行进行存量房网上交易程序。
第五条签约服务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使用网上交易系统OB体育,适当向依法认可的第三方数字证书提供商申办数字证书,签署并承诺遵守《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使用承诺书》。
第六条存量财产权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可以选择一家或者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房屋信息。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存量财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委托出售房屋的,应当认真查看存量财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房屋资料,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如实,准确地填写房屋权属情况,存量房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的条件,存量房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等,打印书面合同并签章。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时,适当输入存量财产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不动所有权证书号(或房产证号码)和房屋登记字号,与房地产信息系统进行匹配。匹配成功的,自动反馈房屋共有情况,房屋面积和建筑时间等信息,并发布房屋交易信息。
第七条房屋信息上网公布后,在委托期限内变更或解除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有关重叠替换变更或解除该合同的书面协议,然后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3处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变更或撤下该房屋信息的程序。
第八条存量财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上网发布房屋信息后,拟定与买家交易的,需要书面通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收到书面通知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补充3次撤下房屋信息,与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法律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
第十条自行交易的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自助终端机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的,进行人脸识别身份确认后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签章,并将合同签章页上传至网上交易系统。
自行交易的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未通过人脸识别进行身份确认的,可以在签约服务点核实房屋权属情况,协商拟订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签章,并将合同签章页上传至网上交易系统。
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达成交易的,中介机构相关从业人员在核实房屋权属情况后,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条款,协助双方当事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人脸识别身份确认、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签章。相关从业人员必须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名,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加盖公章,并将合同签章页上传至网上交易系统。
第十一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过后,各方当事人可以查看房屋的交易状态(如放盘中、已签约、已递件、已结案、已退案)、交易形式(中介促成、自行交易)、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等相关信息,直至本次交易完成后撤下房屋信息。
第十二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在完成交易过户前或者存量房买卖合同未撤下的,不得再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以该存量房为标的的买卖合同。
第十三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经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者解除该合同的,应当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然后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变更或者撤下该合同的手续。
第十四条进行网上交易程序后产生争议的,各方面可以协商解决或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一致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时处理。辩解后,应当向原签约服务点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协商,调解协议或仲裁,司法机关裁判文书,由原签约服务点或实际中介服务机构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相关处理。通过互联网人脸识别确认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存量房务,适当向广州市房屋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仲裁,司法机关裁判文书处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存量房买卖双方之间,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适当妥善保管所处的实际中介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等相关书面材料。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结业的,必须将尚处保管期限内的相关书面资料移交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保管。
第十六条为保证存量房交易和资金安全,存量房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交易资金托管的方式交割房款。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存量房买卖双方相互访问并购交易合同前适当的实物通知相关事宜,并协助安排进行交易资金托管交易。
第十七条存量房买卖双方前后合并的堆叠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可以自行或者要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协助进行交易过户操作。
第十八条存量房交易过户程序完成后,网上交易系统适当明示该存量房当次交易已完成。
第十九条签约服务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使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相关处置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五)以欺骗,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屋信息后,发布,公开,泄漏,转卖建筑物及房屋的相关信息材料;
第二十条签约服务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的本规则第十九条拆分行为的,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签约服务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的《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使用承诺书》,分别给予责任令整改,诚信扣分,行为公示,暂停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的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纠正。
签约服务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公安,税务,市场监督,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存量房买卖双方之间存在利用网上交易系统实施欺诈骗局,偷逃税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公安,税务,物价等划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存量房网上交易操作行为作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情况和年度检查的项目之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则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记载入房地产中介信用档案中并向社会公布。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穗建物业〔2016〕)。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2020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13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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