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体育京源环保(688096):拟购买房产并签署《房产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2-17 23:16:36

  OB体育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南通京源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源发展”)购买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通富路西、新胜路北区域都市工业综合体项目 A2-1、A2-33号厂房,作为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智能超导磁混凝成套装备项目”(以下简称“可转债募投项目”)的厂房使用,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5,279.9133万元(含税)。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就本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向京源发展购买厂房作为公司可转债募投项目的厂房使用,双方于2021年 7月 21日签署《房产买卖意向协议》,协议约定公司成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将与京源发展签署正式的《房产买卖合同》;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年 7月 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购买房产并签署意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5)。

  鉴于公司已成功发行可转债,为推进可转债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拟与京源发展正式签署《房产买卖合同》,购买京源发展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通富路西、新胜路北区域都市工业综合体项目 A2-1、A2-33号厂房(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建筑面积合计 9,737.37平方米(最终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所在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苏(2021)南通市不动产权第 0020821号。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为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公司已聘请具有执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5,379.4万元。经双方协商确定,以评估价值为依据,本次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5,279.9133万元(含税)。

  截至本公告日,过去 12个月内上市公司及子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不存在达到 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情况。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环保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房地产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礼仪服务;软件开发;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京源发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武林先生,李武林先生亦是公司的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京源发展的法定代表人为和丽女士,和丽女士亦是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京源发展的股东之一广东华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王宪先生,王宪先生亦是公司的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规定,京源发展构成公司关联方,京源发展与公司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公告日,京源发展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京源发展拥有的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通富路西、新胜路北区域都市工业综合体项目 A2-1、A2-33号厂房,建筑面积合计 9,737.37平方米(最终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截至本公告日,建筑物建设工程已基本完工。标的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聘请了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2022年 12月31日)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银信评报字(2023)第 080003号《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收购涉及的南通京源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结论为“于评估基准日,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值为 53,794,000.00 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叁佰柒拾玖万肆仟元整)”。OB体育

  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价值为定价依据,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5,279.9133万元(含税)。

  本次关联交易价格按照评估报告所确定评估值为基础确定,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位置: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通富路西、新胜路北都市工业综合体项目 A2-1、A2-33号厂房。

  建筑面积合计 9,737.37平方米(其中:A2-1建筑面积 2,222.09平方米、A2-33建筑面积 7,515.28平方米)(最终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1、房产购买价款按照建筑面积计算,A2-1号厂房每平米价格 5,650元,A2-33号厂房每平米价格 5,355元,合计总价为人民币:5,279.9133万元(含税)。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3日内,付到合同价款的不低于 30%作为首付款(含乙方已付订金);标的房产达到可交付状态前 30日,甲方向乙方书面递交《付款通知单》,乙方应在收到《付款通知单》后 30日内付清全部房款。

  1、甲方应当在 2023年 5月 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已通过竣工验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厂房交付乙方,双方签署书面交接手续。

  2、如遇不可抗力,不能按期交付的,交付时间予以延期,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标的房产在完成竣工备案后,甲方应协助乙方按照园区统一管理规定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

  关联交易协议中已就协议双方的违约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就标的房产日后无法交付的情况做出适当的保护公司利益的合同安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 支付任何金额,公司与交易关联方将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一)公司本次购买关联方资产是为满足公司可转债募投项目建设用地及厂房需求,与公司现有产能协同,并降低公司生产经营成本,OB体育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在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条件并聘请了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定价依据确定本次交易的价格、签署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日常经营及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 2023年 2月 1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购买房产并签署〈房产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李武林先生、和丽女士、王宪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聘请了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购置的相关资产进行了评估,转让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定价客观、公允,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本次拟购买房产并签署《房产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公司本次购置相关资产的定价是以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相关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拟购买房产并签署《房产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公司本次拟购买房产并签署《房产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是以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相关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拟购买房产并签署《房产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

  2023年 2月 17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购买房产并签署〈房产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为推进可转债募投项目“智能超导磁混凝成套装备项目”的实施,公司拟京源发展正式签署《房产买卖合同》,购买京源发展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通富路西、新胜路北都市工业综合体项目 A2-1、A2-33号厂房,建筑面积合计 9,737.37平方米。本次交易以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相关标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定价依据,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价格,定价遵循市场公允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拟购买房产并签署《房产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了同意的书面意见,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是在评估值基础上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拟购买房产并签署《房产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1、《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2、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3、《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收购涉及的南通京源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3)第 080003号); 5、《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房产并签署〈房产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