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体育2012年5月16日,朱某经房屋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与张某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朱某购买张某母亲的房屋。后张某拒绝履行合同。2013年朱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OB体育法院经审理认定房屋买卖合同上的张某母亲签字虚假,朱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朱某诉至一审法院称,因中介公司未尽审查注意义务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现房价已大涨,中介公司应当赔偿。故起诉要求中介公司退还3.4万元佣金,并赔偿房屋涨价的预期利益损失50万元。中介公司辩称,张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中介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朱某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张某承担。
中介公司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居间人,负有对房屋权属状况、OB体育订约人订约能力等事项的调查并如实报告义务。,认定中介公司未尽到基本审查、注意义务,对于朱某最终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存在一定过错,并无不当。现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中介公司并未促成合同成立,朱某有权要求中介公司返还服务佣金。因房屋价格增长,朱某再行购置同等房屋所产生的差价损失,中介公司在其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范围内亦应予以赔偿。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中介公司应赔偿朱某房屋差价损失数额为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根据《合同法》第425条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中介在故意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中介公司“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事项”的义务应当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当如实向买房人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二是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如到房管部门对产权情况进行查询,以便对产权是否合法、清晰、有无被抵押查封等情况予以确认,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以便了解房屋的实际状况以及是否存在漏水、环境噪音等。中介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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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当事人为了节省一些费用,约定数年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种延后办理过户的做法看似有利,其背后却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比如房价大涨,卖房人毁约,不再按协议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买方会因无法证明房屋权属后悔莫及。因此,我们不提倡用这种省钱方法,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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