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体育为规范松桃苗族自治县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增强群众主动申报的自觉性,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居住证暂行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进行全面清理登记,现将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松桃县居住的省外人员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在松桃县居住的省内人员。
二、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三、凡是在松桃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及承租人均需要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申请审核登记,报送出租房屋信息OB体育,房屋所有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
四、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需要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对承租人员进行及时如实全面登记,应当在房屋出租之日起或是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及其所有同住人员等基本情况报辖区公安派出所、村(社区)备案,房屋续租或停止租赁的,应当在变动后3个工作日内在辖区派出所变更登记;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严格履行出租人的职责。
五、承租人为拟居住3日以上的,按照规定必须向辖区派出所申请暂住人口登记,居住满半年以上可以办理居住证。
六、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要明确告知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或者假冒伪劣商品;严禁在出租房屋从事“黄、赌、毒”、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出租房屋所在村(社区)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现新增出租房屋的,第一时间告知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依据相关规定到辖区派出所进行报备;社区网格员发现承租人变动的,及时督促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到辖区派出所进行变更。
九、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按照社区警务工作管理相关规定,加大对辖区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的登记工作,规范录入社区警务平台,确保辖区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底数清、情况明。
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凡从事房屋租赁的单位和个人,出租人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于5月30日前向房屋所在派出所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凡有拒不执行OB体育、不配合、隐瞒不报的OB体育,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居住证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的违法行为和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不按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相关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外国人后未按规定登记承租外国人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活动不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处罚。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同时,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罚。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同时,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处罚。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同时,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六、阻碍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阻碍工商、房管、税务、卫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流动人口、房屋出租等相关管理职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流动人口、房屋出租等相关管理职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房屋出租人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和提供虚假证言违法行为的处罚房屋出租人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处罚。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